司法確認後發現錯誤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8-0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5

    司法確認後,發現錯誤,必須提請審判委員會處理,由審判委員會委員決定是否對案件重新作出判決。

    法律分析因此,當調解當事人認為司法確認有誤時,不能申請再審,但可以向作出司法確認的部門提出意見,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法律依據來解釋錯誤在哪裡。 法院認為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決定有誤的,可以撤銷原裁定、決定,駁回當事人的確認申請。 非當事人,非涉案人認為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司法確認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對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調解機構和調解員簽字蓋章的制度, 或者在雙方簽訂協議後,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法律效力。司法確認制度是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權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力支援和保障,也是對當事人的司法救濟和司法保障。 人民調解制度閃耀著法治的光芒,這一制度為人民群眾提供了替代性的爭議解決機制,可以減少訴訟,保證協議的有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後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或者未能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修改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4

    (一)其他各級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錯誤,認為有必要重審的,應當報評審委員會討論決定。 《民事訴訟法》允許法院在出現錯誤時糾正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因此各級法院可以中止執行原判決,然後組成新的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各級地方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誤的,有權提請審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後將新的審判結果報最高人民法院。 (三)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提請審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可以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糾正錯誤。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然,在再審期間,原判決的執行一般不會停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請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我。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的司法鑑定投訴範圍。

    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的司法鑑定投訴屬於哪些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法醫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法證鑑定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法證鑑定機構所在地或者法證專家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向法證鑑定機構、法證鑑定機構和法醫鑑定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專家在業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

    (一)從事超出註冊業務範圍或者執業範疇的司法鑑定活動的;

    2.違反司法鑑定程式規則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

    3、因不負責任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四)違反司法鑑定費管理規定的;

    5.法醫鑑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醫鑑定委託的;

    6、法醫鑑定人私下指派脊柱接受法醫鑑定的委託;

    (七)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

    8.司法鑑定包括老年人故意作出虛假鑑定;

    (九)其他違反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行為。 投訴人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書面投訴材料。 投訴材料內容包括:

    被投訴人姓名、投訴請求、相關事實和理由,並提供司法鑑定協議、司法鑑定檔案等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

    投訴人委託他人投訴的,投訴人應當提交投訴人的委託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確有錯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報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請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進行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方當事人人數較大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堅持申請復鑑。

    首先,要獲得法官對重新評估申請的支援,不是簡單地提交申請,而是要為重新評估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並盡可能多地收集證據。

    2.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以達到撤銷《塵橋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 司法機關違法違紀開展司法鑑定活動的,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查處違法行為,致使原鑑定結論無效或者司法鑑定機構主動撤銷違法鑑定結論。

    3、主動收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

    正式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首頁上會有“宣告”,其中往往包括委託人應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等字樣。 如果能夠收集到否定起訴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證據,鑑定意見自然會失去依據,不能作為判決證據。

    申請司法鑑定的個人可以自行申請司法鑑定,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辦理。 司法鑑定結果不僅是法院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也是被害人訴求的重要證據。

    乙個悶悶不樂的、重新識別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醫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新的鑑定:

    (一)原法醫鑑定人不具備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的資格的;

    (二)原法務鑑定機構組織超出其登記業務範圍的鑑定的;

    (三)原法醫鑑定人應當按照規定迴避,但未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評審意見有異議,可以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評估的情形。

    事實上,上述重新評估的理由,如果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在申請重新評估的過程中,更多的是用在了重新評估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同意重新評估並受理評估申請的法律依據。 如果只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不能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 評估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保證復鑑的有效性,《鑑定規則》規定,接受復鑑的法醫鑑定機構的資質一般應高於原聘用的法醫鑑定機構的資質。

    重新鑑定應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法醫鑑定機構列入鑑定機構名冊; 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法醫鑑定機構,由原法醫鑑定人以外的合格法醫鑑定人進行鑑定。

    對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到特別複雜、疑難或者特殊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經司法機關委託或者同意,法醫鑑定主管部門或者法醫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法律分為幾個方面

    法院一般會答覆,可以到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在再審期間,原判決的執行一般不會停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存在確有錯誤的,需要再審的,應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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