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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受理勞動爭議的期限為2年,離職時間不滿2年的,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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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勞動者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及相關證據。
(二)申請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組成仲裁庭決定不受理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說明理由。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四)仲裁庭應當提前五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提前三日申請延期。 是否延長,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退出開庭的,按照撤回申請對申請人進行處理,可以缺席裁定被申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糾紛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應當包含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地點、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以及證人的姓名和位址。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根據被申請人人數提交仲裁申請書和副本。 書面申訴應當說明下列事項:
1)員工的姓名、職業、位址和單位的名稱、位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位。
2)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的證據、姓名和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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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解雇後勞動仲裁申請應當在一年內提出,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乙份副本。 仲裁請求書應包含以下細節:
有關雇員和雇主的具體資訊; 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州賠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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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爭議通過協商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西豐市勞動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提出申請或者口頭申請,應當載明爭議的時間、事實和理由。 勞動者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發生爭議,因開除、辭職或辭職發生爭議,因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等爭議,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工傷賠償糾紛,或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發生爭議的, 其中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權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起仲裁,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的糾紛;(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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