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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7天,詳情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處以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應當自通知行政機關之日起三日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開庭前7日將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
(三)公開開庭審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除外;
(四)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案件調查員主持;當事人認為審判長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庭審,也可以委託一人或兩人**;
(六)偵查人員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提出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辯護,交叉詢問證據;
(七)聽證會應當記錄在案;筆錄經審核更正後,應當交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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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七日通知當事人。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罰金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應當自通知行政機關之日起三日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開庭前七日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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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開庭前七日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應當自行政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開庭前7日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聽證會公開舉行,但依法對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保密的除外;
(四)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案件調查員主持;當事人認為審判長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庭審,也可以委託一人或兩人**;
(六)當事人及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庭審或者擅自退出庭審的,視為放棄庭審權,行政機關終止庭審;
(七)開庭時,偵查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提出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由當事人進行辯護、辯論;
(八)聽證會應當記錄在案。記錄應當交由當事人或者其人員在核實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或者其**人拒絕簽字、蓋章的,由庭審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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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應當自通知行政機關之日起三日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執行。 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