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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菸草專賣法》的立法目的是有計畫地組織菸草專賣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保證菸草製品的質量和數量,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法律依據:為了實施菸草專賣管理,有計畫地組織菸草專賣產品的生產經營,提高菸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消除菸草和仿草專賣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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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專賣法》的立法目的是有計畫地組織菸草專賣產品的生產經營,以實施菸草專賣管理,提高菸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收入。 國家對菸草專賣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壟斷管理,實行菸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一條 為了實施菸草專賣管理,有計畫地組織菸草專賣產品的生產經營,提高菸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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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是為實施菸草專賣管理,有計畫地組織菸草專賣產品的生產經營,提高菸草製品質量,維護盲人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於1991年6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訂依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他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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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起訴: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未經菸草專賣行政部門許可,未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證,非法允許經營菸草專賣製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非法經營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2萬元以上; 2.非法經營捲菸20萬餘件; 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製品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違法經營菸草專賣製品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刑罰最高可達五年監禁和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三十條 未經菸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生產菸草製品的,責令查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菸草專賣生產企業未經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捲菸紙、濾杆、菸絲束或者菸草專用機械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煙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涉煙刑事犯罪的幾種型別和判刑標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