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不能註冊商標?

發布 財經 2024-02-24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答:圖形、文字、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什麼不能註冊商標?

    答: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近似。

    2)與外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近似。

    (三)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標誌與同一組織的名稱、旗幟、標誌相同或者相似。

    (四)與表示行使控制或保證的官方標誌或檢驗標誌相同或相似,(5)與“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名稱或標誌相同或相似。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您好,以下文字或圖形不能註冊為商標: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國家機關所在地的名稱,或者地標性建築的名稱、圖形;

    (二)與外國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國家同意的除外;

    (三)同一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標誌相同或者相似,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示行使控制權或保證權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與“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名稱或標誌相同或相似的;

    6) 種族歧視;

    7)誇大其詞、欺騙性;

    8)有損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負面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 為使用地名而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具有顯著特徵且無需使用即可識別的,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3)缺乏鮮明的特徵。禁止複製、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對他人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翻譯,而該馳名商標未在中國境內註冊,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申請註冊的非相同或者異種商品商標,是他人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商標不得註冊為商標:

    1.僅商品的總稱、圖形和型號;

    2.直接標明貨物質量,主要原材料具有基材、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點;

    3.缺乏獨特和特殊的鉛腐病症狀。 前款所列商標具有顯著特徵,使用後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此外,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註冊的帶有立體標誌的商標的形狀只能由商品本身的性質、取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商品的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商品的形狀來生成。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以下商標不能註冊:

    1.與他人在先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的;

    2、僅標明產品的通用名稱、圖文、型號,或僅直接標明產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3.其他不能註冊的商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8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其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分開來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9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易於識別,不得與他人的在先合法權利相衝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在“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上加註。

    第11條. 以下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3)其他缺乏鮮明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具有顯著特徵,且使用禪宗容易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3)其他缺乏鮮明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使用取得顯著特徵,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以下標誌不得用作商標: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獎章等相同或近似,以及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名稱、地標性建築名稱、圖形;

    (二)與外國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近似的,但經該國同意的除外**;

    (三)同一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示行使控制權或保證權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與“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名稱或標誌相同或相似的;

    6) 種族歧視;

    7)具有欺騙性,容易誤導公眾對商品或原產地的質量等特徵;

    8)有損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負面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3)其他缺乏鮮明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使用取得顯著特徵,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帶有立體標誌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所生產的商品的形狀、取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商品的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態,不予登記。

    申請註冊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未在中國境內加註,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申請註冊的非相同或者異種商品的商標是他人對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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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中國商標網站上申請註冊商標很麻煩,您可能對一些檔案的準備工作了解不夠。 您可以選擇在**機構的協助下提交註冊申請,也可以親自到北京商標總局和總局在部分地區開設的商標審查合作館(如廣州商標審查合作中心)提交註冊申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