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賠償法》中一些用語的解釋,希望能幫上忙

發布 社會 2024-02-17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國家賠償法的來源是包含國家賠償法律規範的各種形式的法律檔案。 不能簡單地將其理解為國家賠償法的起源。 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淵源主要有:

    1)憲法(2)法律(3)房東條例,自治條例和特別條例。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國家補償的補償形式有:

    1、金錢賠償:指在計算或估計舊群體的受害人受到的損害程度後,以金錢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賠償方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則檔案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於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根據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進行修改, 2010年。 該法第2條規定: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本法規定的職權時,侵犯了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國家賠償。 負有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的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太陽租金。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是指具有國家行政職能和權力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因職務違法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承擔的賠償責任。 (參見《行政法》,鄭傳坤主編,2007年第一版,第416頁。 )

    行政補償容易與行政補償相混淆,行政補償是行政權利在正常行使中因某些情況造成合法權益受損而給予的救濟。 當行政行為本身不合法時,就會產生補償,而當行政行為本身不違法時,就會產生補償。 例如,如果警察逮捕逃犯並緊急徵用公民的汽車,造成車輛損壞,他們只能要求賠償,而不能要求賠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行政賠償具體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非法行使行政權力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承擔的責任。 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一般是有賠償義務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共同行使行政權力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為負有共同賠償義務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8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後,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應當履行加重部分的賠償義務。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賠償說明。

    1) [賠償] 損失、損害或傷害的賠償 保險公司賠償他的損失 (2) [履行] 對受害方的賠償或賠償 締結賠償條約,詳細解釋他人因自己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從而給予賠償。“張元典·戶政二部子例子:如果有不應該的贍養費,則該人應獲得補償。

    明高明的《琵琶編年史:一蒼浮雕》好青:“相公,小人招不了人,古道既然東西轉,就很難教小人補償。 趙淑麗《李有才的話》六:

    這些都是小事,最可恨的是,西府賠償群眾損失的錢,竟然被轉給了軍委。 ”

    詞分解 補償的解釋 補償 補償 (補償) é 補償損失:補償。 賠款。

    道歉。 彌補。 補償不是.

    損失,而不是“賺取”:損失。 錢。

    失去了妻子,折了兵(於本想佔襪子便宜,但沒佔便宜,反而吃了虧)。 賺取部首:shell; 補償(補償)的解釋 á return potato qi , repayment:

    償還。 死。 償還債務。

    賠償。 為乙個人的哨子買單。 滿意:

    走自己的路。 部首: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只有行政主體才能享有行政權力,實施行政行為,構成行政補償。 當然,行政機構是由行政人員組成的,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人員做出的。 因此,行政主體往往被具體化為相關的行政人員。

    沒有行政機構,就不能構成行政補償。 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產生的補償,不屬於行政補償。

    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和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補償。 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非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補償。

    行政賠償是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害對方合法權益而造成的損害。 首先,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 違法行政行為只有侵犯對方合法權益,即屬於行政侵權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侵權行為不是對方合法權益的,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如沒有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如非法減稅、免稅有利於對方的,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剝奪對方違法利益的,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二是行政違法行為造成實際損害的,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的,如不開庭但不影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或者行政損害不是行政行為造成的,如果是由相對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 不能構成行政補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律舉報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制度,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大陸黨的權力和執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補償。 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非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辱罵他人,或者教唆、教唆他人毆打、辱罵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非法使用**或者警用器材致人死亡的;

    (五)其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死亡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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