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雇和辭職的問題(附上我的情況,請幫你看看)。

發布 收藏 2024-02-08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你好! 首先,我很榮幸為您回答這個問題,我是人力資源部門。 其實你遇到的問題只有兩個,乙個是和公司籤協議的問題,另乙個是3月1日之後沒有和公司簽新合同的問題!

    1.合同問題:為什麼你們在2007年初簽訂的合同是非正式的,新合同法強調公示和民主,只要合同是真實的,就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除非有武力、欺騙等手段,否則簽訂合同可以仲裁而無效。 因此,您當初簽訂的合同不存在上述情況是合理的!

    2、社會承包:新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社會保險的義務和責任; 我們公司是乙個比較大的集團,和你說的同樣的問題,為了規避新勞動法,公司要求我們簽訂協議,自願解除原合同,放棄賠償,同時附加乙份新合同,合理合法!

    3.如果公司像你說的26日解雇你,就看原因是什麼了; 若你工作嚴重失職或經考核證明能力不足,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你,如果當時允許你離職,不能開除,這叫開除!

    4、3月1日自願離職,不會有任何補償,因為你已經和公司簽訂了協議! 但是,如果公司因為無法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與您簽訂合同,您將獲得 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3 月期間 5 個月工資的補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如果現在公司解雇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因為12月31日的協議規定2008年3月1日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之前的協議實際上是新勞動合同與舊勞動合同的過渡,也具有法律效力。

    2、因公司未履行協議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對公司進行賠償。

    3、主動辭職,無補償。 你只能得到應得的工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公司不能被解雇。

    如果解雇不合理,公司將支付違約金。

    兩三個月的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你主動,你不能,但如果公司解雇了你。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有勞動關係,應清點並提交仲裁部門。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不要主動等著公司解雇你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辭職和解雇是不同的參與者。 辭職和解雇不同於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 辭職和解雇的原因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辭職和解雇的程式是不同的。 解雇和辭職所涉及的經濟利益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解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非法解雇補償金、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最長11個月)、加班工資等; 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自勞動者辭職之日起一年。

    2、勞動爭議中,關鍵是有勞動關係證明的證據,如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單、印有公司名稱的工具、當地稅務局印製蓋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您辦理的臨時居留證件等, 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單、同事證言(辭職和在職均可使用)、李優的錄音錄影或其他帶有您姓名和公章或上司簽名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明、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市不需要登記資料)。 立案後,**,再進行調解,調解失敗的由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拒絕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公司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調整辭職;

    2.你悄悄走了,就這麼悄悄來,你遞了一封辭職信,沒有帶走一批下屬,實在是不夠有趣。

    3.員工與領導的相互信任程度差,員工與上級溝通不容易,想法不被上級重視。

    4.與領導者在公司理念上的分歧;

    5.公司對員工的職業規劃不明確,員工晉公升、培訓、加薪、激勵,在員工晉公升、培訓、加薪、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等方面,與個人期望存在較大差距。

    6.離開,真的有點難給,但不是很失望,有點遺憾,但不悲觀。 因為我們對這次會議抱有希望的安慰。

    7.企業人際關係過於複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情緒低落;

    8.默默地走,就像你悄悄走一樣,你把遞出去的信傳出去,沒有參與乙個下屬,真正的TM不夠有趣。

    9.我的朋友,我們暫時要分開了,關於“珍惜珍惜”,我就不多說了。 在這個想遠去的夜晚,試著投下幾顆小小的晨星; 它沒有太多的光線,但它讓早上去的人感到高興。

    10.我們不是朋友,也不會分開,我們會溫柔地告別,我心裡很感激你給我的深厚友誼。

    11.感到公司個人發展空間有限;

    12.風和陽光掩飾不住低落的情緒。 我知道你會坐車離開,也不敢親自和你道別,所以我會發簡訊祝福你。 祝你一切順利! 願你們一切順利,把淮如意賣了!

    13.公司今天有你的貢獻,明天公司需要你的支援。 這座橋上刻著您的貢獻,公司以您為榮。 如果你沒有襪子,你將永遠是公司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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