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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請對被告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執行的順利實現,這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但是,如果申請臨時措施本身是錯誤的呢? 臨時措施申請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損失。 “問題在於,立法規定在原則上過於籠統,對申請中的錯誤隻字未提。
在司法實踐中,首先,如果保全申請出現錯誤,通常作為判斷保全是否錯誤的重要標準,判斷申請人的主張是否得到法院有效判決的支援,通常是乙個重要的標準,保全錯誤的原因很多, 如訴訟標的物主張沒有依據等,但只有乙個錯誤結果,即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生效判決的支援,應當注意判決的金額小於保全的金額,差距的合理性不是保全申請中的錯誤。其次,申請人對保全申請中的錯誤負有主觀過錯,無論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 最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與保全申請中的錯誤存在因果關係,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主要體現在保全期利息損失、替代性資本貸款利息等直接損失和正損失上。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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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是指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是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如果申請人的保全申請是錯誤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法律上都是公平的。
申請人對錯誤申請的責任是被申請人因錯誤儲存而遭受的損失的責任,以及被申請人因監管而產生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在財產保全的案件中,筆者認為,法院有義務在財產保全的整個過程中進行實質性審查,申請人的財產保全須經法院進行實質性審查和批准,法院在作出裁決後最終對被申請人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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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損失。 訴訟保全是法院在立案後採取的財產保全。 在執行保全的同時,承辦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將民事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義務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該當事人實施某些行為。 或禁止當事人從事某些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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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損失。 訴訟保全是法院在立案後採取的財產保全。 在強制保全的同時,承辦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將民事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協助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個攤位斬。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對方財產,責令其實施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實施某些行為;
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