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罪構成來看,犯罪準備、犯罪未遂、中止犯罪是有區別的

發布 社會 2024-02-29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犯罪準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和創造條件是犯罪準備。

    我國刑法學者認為,這只是對犯罪準備行為的描述,而不是犯罪準備的概念。 根據該規定和有關刑法理論,犯罪準備形式是指犯罪人開始為犯罪創造條件,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施犯罪行為的形式。

    2.犯罪未遂:指犯罪已經實施,但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徵:

    (1)犯罪行為已經啟動,犯罪行為已進入執行階段。

    2)未犯罪。它通常表現為沒有犯罪,但並非所有已經發生的犯罪都是犯罪。

    (3)犯罪未遂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犯罪未遂者,參照犯罪完成者,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中止犯罪:中止犯罪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願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刑事中止具有四個特徵:中止的時間性、中止的自動性、中止的客觀性、中止的有效性。

    1)中止的時間性;犯罪的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的中止既可以在犯罪的準備階段進行,也可以在犯罪實施階段進行; 犯罪尚未結束,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有犯罪。 犯罪在犯罪完成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中止犯罪,未遂後不能中止犯罪。

    2)懸架的自動性;也就是說,行為人認識到繼續犯罪是客觀上可能的,或者犯罪可能已經完成,但自願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

    3)暫停的客觀性;

    4)暫停的有效性。犯罪的中止不得是犯罪完成的結果,否則犯罪的中止不成立。

    要確定中止犯罪,不要求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要求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作為完成的標誌。

    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緩刑罪犯沒有造成損害的,免予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犯罪的構成包括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準備、犯罪未遂、中止犯罪都有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但對客體的傷害程度不同。 應該說,犯罪未遂對物件的傷害最大。

    就犯罪的客觀方面而言:犯罪準備是一種為犯罪準備工具和創造條件的活動。 犯罪尚未開始。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已經實施,但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成功。

    暫緩犯罪是指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包括準備、執行)自願放棄犯罪。

    有效防止有害結果的發生。

    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準備和犯罪的企圖是故意的,目的是完成犯罪並實現犯罪。 相反,這是由於客人。

    看看情況,這樣犯罪就不能繼續下去了。 中止犯罪是一種主觀上不願意犯罪的行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作案準備就是為犯罪做準備,包括購買犯罪工具,踩踏犯罪的點,即犯罪前的準備,犯罪未遂應與犯罪的中止區分開來,中止犯罪是能做但不能做, 並在意識形態上阻止此事。犯罪未遂已經完成,由於外部原因,以後無法實現。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中止犯罪,就是能夠做到不做,在自己的腦海中制止這件事。 犯罪未遂已經完成,由於外部原因,以後無法實現。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刑事中止與刑事準備和刑事準備的區別在於,犯罪準備和犯罪未遂不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完成的,而刑事中止是犯罪人自願放棄或有效預防犯罪結果。 對於預備罪犯,與已經定罪的人相比,可以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未遂犯罪者,可以與已完成的罪行相比減輕或減輕處罰; 停職未造成損害的,應當免予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為犯罪準備工具或者創造條件,就是犯罪準備。 對於預備罪犯,與已經犯下的罪犯相比,可以減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開始犯罪,但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成功的犯罪未遂。

    對於未完成大便的人,與已完成的罪行相比,可以減輕或減輕處罰。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已經實施,但由於犯罪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成功。

    中止犯罪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願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結果。

    兩者的區別在於它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

    犯罪準備1 犯罪人實施了犯罪的準備行為。 也就是說,有必要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為犯罪目的準備工具和創造條件的行為。 這包括準備犯罪工具、調查犯罪現場和被害人的下落、出發前往犯罪現場或引誘被害人趕往犯罪現場、跟蹤被害人或等待被害人到達、排除犯罪障礙、制定犯罪計畫以及其他犯罪準備行為。

    2 在犯罪之前,必須暫停犯罪的準備工作。 所謂犯罪的開始,是指在客觀上構成特定犯罪要件的行為的開始。 如果犯罪未遂已經進入開始犯罪的階段,並且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則犯罪未遂成立。

    3 預備行為的中止必須是由於犯罪準備階段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謂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為人意志控制的各種主觀和客觀因素,足以制止行為人的犯罪意圖,迫使其停止犯罪的準備行為,不再繼續犯罪。 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預備行為,這是犯罪預備形式的基本特徵,它區別於犯罪準備階段的中止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犯罪目的準備工具或者條件的,就是犯罪準備。

    對於預備罪犯,可以與已完成的犯罪相比減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可以從碰撞情況中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開始犯罪,但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成功的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罪者,可以與已完成的罪行相比減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如果犯罪是自願放棄的,或者犯罪結果得到自動有效預防的,則中止犯罪。

    停職未造成損害的,應當免予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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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2-29

犯罪的各個具體構成要件雖然都有其特殊性,但是,如果把各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歸納起來,犯罪的構成要件就包括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四個要件。

6個回答2024-02-29

構成犯罪的4個方面,比較是正確的。

犯罪的主體、犯罪的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