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內公共土地的租金由物業收取是否合理?

發布 社會 2024-02-09
1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你要開啟購買合同,合同上是怎麼說的,因為有些開發商會說,在賣房之前,合同上會註明公用區域是代業主管理的,如果你當時不注意,那就沒有辦法了。

    物業受業主委託,根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對物業建築及其裝置、市政公共設施、綠化、環衛、交通、公安及環境外觀等管理專案進行維護、維修、整治,為業主、使用者提供全面的有償服務。

    還有乙份產權合同,如果有合同表明安裝監視器,如果他不能提供錄影,即使他違反了合同,他們也會負責。 如果他們有乙個停車場,而你必須把車停在走廊上,他們就不負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同意樓上的意見。

    如果你所說的公用面積確實在你的購買合同中約定,公用面積是否可以用作攤位,則以業主大會決議為準,那麼物業收取的租金屬於所有業主,物業則受公共收入和支出的約束。

    樓梯是消防通道,不允許攜帶任何物品,當然,酒店概不負責。

    如果覺得擺攤影響了正常生活,可以向城管舉報占用道路是否違法。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物業管理公司使用社群物業時,應收取租金。 主要依據如下:

    1、根據《財產承接和檢查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共用設施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閒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物業服務室”。

    2、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共設施相關費用已計入服務成本,構成服務費; 僅明確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支付,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物業服務費用”。

    3、上述規定表明,不僅公共設施的建設費用已由業主分攤,而且投入使用後發生的費用也由業主分攤; 因此,物業服務室、停車設施、人防設施等公共設施的使用應以補充維修的形式實現業主利益共享。

    依法依規提出建議,希望對朋友有所幫助,請給予點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物業服務公司無權出租小區的公地部分並收取租金。 根據有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雖然享有對物業共用部分的處置權,但前提是應當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否則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物業公用部分和公用設施裝置用於經營的,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同意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用於經營,應當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相關手續按規定辦理。 業主取得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 如果物業占用了社群的公共土地,我該怎麼辦?

    如果物業想要占用公共土地,則需要獲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2. 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共有人的權利:

    2.共同部分的利益權。 共有人可以根據法規或共有權收取公用部分產生的利益,例如出租屋頂、允許在外牆上安裝廣告牌等。

    3.公共部件的維修和改進權。 共有人有權對共用部分進行維修和改善,即在不影響或損害建築物共用部分固有性質的情況下,可以對共用部分進行維修和改善。 但是,改進行為必須得到該部門所有所有者的批准,並且必須與其專有部分一起轉移到維修和改進,不得單獨處理。

    4.共同部分的救濟權。 在區分所有建築物免受第三方侵犯時。 任何區別的所有者都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並要求損害賠償。

    共有人的義務:

    1.公共部分的用途不能改變。 區分所有共有人按照共有部分的原始用途使用公用部分和協議中規定的用途。

    2.公共部分不得分割。 所有共有人的共同所有人不得要求分割和處分共有財產,也不得要求分割共有財產,並應維護和保全共有財產。

    3.分擔維護成本。 所有共有人應按其應得的份額按比例承擔使用、維護和管理公共部分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4條規定,建築物分區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於共有人。 建築分區內的綠地歸業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綠地或快遞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物分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屬於共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成本分攤和收入分配有約定的,應當從約定;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對工程專屬部分所佔面積的比例確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物業欲占用公有土地的,需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未經知然紅許可占用公有土地的,可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商,要求歸還占用的公有土地,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基層組織調解,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業主因物業維護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唯一登記處、挖掘道路或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同意;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開段委員會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到原狀。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物業收費一般包括物業公用部分及公用設施裝置的日常運維費用。 物業公司堅持收取所謂“公共能源消耗費”是違法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專項維修資金;

    按時支付物業服務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提供相應服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性、公開性和成本和服務水平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已經完工但尚未交付給購房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規定,未在期限內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催促其限期繳納; 逾期仍未付款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答:除了物業費外,還可以收取公共能源費,物業費中包括哪些費用? 物業費是物業公司的服務成本。 一筆過製下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或薪酬制下物業服務支出的構成因素如下:

    (一)物業服務人員按規定繳納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費;(二)物業服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維護費用; (三)物業服務區內的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服務區的綠化和養護費用; (五)物業服務區維持秩序的費用; (六)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八)財產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公共責任保險費和業主約定的其他費用; (九)合理利潤; (10) 法定稅費。 其中,合理利潤:普通住房最高不超過8%。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業主對空置房屋、毛坯房、物業收取公共能源消耗費是否合理? 而且只有收據,沒有發票。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當然是合法的。

    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收費的構成包括公共裝置設施的維護、維護和運營。 其中,營業費包括公共能源消耗費。 因此,在酒店收取公共能源消耗費用是合法的。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房東的斷言是虛假的主張,首先物業費要先看物業服務合同,如果協議不明確或未達成一致,則根據物業費一次性確定。 此外,物業收費價格標準現在是備案制,不再由價格部門管理,價格由市場設定。 因此,各小區能否收取公共用電費,要看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有約定,二是物業與物業委員會是否協商過。

    不能簡單地通過對非法和不遵守的判決來得出結論。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維護成本和能源消耗成本是無法區分的。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小區的公共開放空間屬於所有業主; 物業收取停車費須經業主大會批准,也可對改善停車條件或改變社群環境作出合理收費; 相關物業管理系統圖文並茂,有時間可以檢視,。。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歸業主所有。 是否收取費用應由所有業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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