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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期滿不願續簽合同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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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續約條件高於或等於原合同條件,則如果續約條件高於或低於原合同條件,則員工將不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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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也要用智慧來挖掘原因。 很簡單,你不想在這個工廠工作;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公司不給你繳納養老保險費,比如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每個月沒有四天的休息時間。 例如,加班費不是 150%。
這些原因都是公司違規行為。
因為公司違法,你不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 服務滿一年,還可以享受乙個月的工資【遣散費】,服務不足6個月的,還可以享受半個月的工資【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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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降低原合同的條件,則您不無償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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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是合同的合法終止,不續簽的個人沒有任何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條款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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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合同規定,一定要給獎金! 如果你不給,請向當地勞工部門尋求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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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沒有賠償。 除非雇主提出解雇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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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個人沒有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且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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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單位不續期的,需要經濟補償。 其次,如果員工不續約,則取決於具體情況。
進一步細分為兩種情況: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仍未續約的,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的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也將作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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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個人沒有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且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法律變更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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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合同的個人不予補償。
如果單位不續簽,則有必要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來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仍不續約,則不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介紹: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為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而達成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與地位關係有關的協議,適用地位關係的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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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合同期滿後提出不續簽合同,則不予賠償。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拒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1、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可以不讓員工離職嗎?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雇勞動者。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要求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應當支付勞動賠償金。
2、勞動合同終止後如何計算遣散費。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不續簽的,給予勞動者遣散費和乙個月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依此類推。
3、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
勞動合同期滿後,有三種處理方式,每種方式都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1)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續簽。
2)如果員工不主動續簽勞動合同,則雙方的勞動關係將終止,員工將無法獲得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降低報酬後提出與勞動者續約,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3)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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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個人沒有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期滿後是否可以自動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不能自動終止,合同期滿後繼續履行的,不會自動終止。 合同期滿不續簽或者續簽的,合同終止不解除,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給勞動者, 按雇員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2. 合同期滿後,兩年合同幾個月內不予續約。
如果兩年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則不需要補償。 合同期滿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法,不需要賠償,只是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簽證的,應當補償兩名雇員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如果勞動者因勞動條件減少而不續約,用人單位仍須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兩個人的工資。
3、勞動合同的解除有沒有遣散費?
勞動合同終止後可能不支付遣散費,因以下原因終止勞動合同的,不支付遣散費:
1、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3、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甚至改善原有的工作條件,但勞動者選擇不續簽。
如果因以下原因終止僱傭合同,員工可能會獲得遣散費: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降低原工作條件,或者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而提出不續簽的。
2、用人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
3、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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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並支付服務滿一年的工資兩個月。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