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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這是另一種傷害,因為這種家庭很少通過正常方式離婚。
隨著離婚率的持續上公升,國家今年出台了離婚冷靜期政策,希望能幫助一些因為衝動而離婚的人冷靜下來。 不過,網上也有不少人認為,這種政策,對遭受過家暴的人來說,又是一次傷害,但我覺得不該算。
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因為衝動而離婚,離婚的冷靜期主要是希望這些父親能夠仔細考慮自己的婚姻狀況。 有個朋友因為一時衝動離婚了,兩人結婚才半年多,生活還沒有進入完美的狀態,經常因為一些小矛盾就開始吵架。 來來回回吵了一架,兩人一氣之下,有人說他們離婚了,對方也不甘示弱,於是兩人就去民政局提出離婚。
離婚後,兩人心中都有遺憾,但因為面子還是不願認輸,兩人的婚姻走到了盡頭。 這樣的婚姻在人生中不勝列舉,從小矛盾到大矛盾,然後一時衝動選擇離婚,離婚後後悔,卻不願意挽回,一切都就這樣走到了盡頭,實在是太可惜了。
設立離婚冷靜期,其實就是為了幫助這些夫妻。
我不認為冷靜期對被家暴虐待的人是另一種傷害,因為這樣的家庭很難以正常的方式離婚。 也許很少有人想到這樣的問題,但這應該是事實。 一旦關係中的某個人學會了使用暴力來解決問題,婚姻當然就不再可持續了。
但是,當配偶一方提出離婚時,這種家庭中的另一方往往不同意。 當兩個人離婚時,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仍然通過法律渠道,離婚的冷靜期對他們的離婚沒有太大影響。
我認為,在現代社會,家庭暴力家庭中,提出離婚後仍然與對方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應該很少。
在執行每項政策時,肯定都考慮了許多因素。 它可能會對某些人產生影響,但積極意義應該大於消極意義。
一切都需要時間去驗證,這個政策是好是壞,時間會給我們最終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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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施暴者很可能會更加暴力,在冷靜期內對對方實施家暴可能會造成意想不到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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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因為家庭暴力不應該存在於婚姻中。 而家庭暴力也不會因為這段時間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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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離婚的冷靜期絕對是家暴的又一害,如果家裡有家暴,那就不要猶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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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如果離婚冷靜期真的落實下來,那麼對於被家暴虐待的人來說,又是一次傷害,會讓他更加傷心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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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的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於起訴離婚。 因此,“冷靜期”條款不利於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是沒有問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律機關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結之一,調解不成的,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a) 重婚;2)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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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指婚姻雙方根據自由離婚原則申請自願離婚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任何一方均可撤回離婚申請,終止登記離婚程式。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項制度,其立法理由是我國對登記離婚的限制較少,離婚更方便,而這種寬鬆的政策為倉促離婚創造了機會,閃婚和閃婚現象更加嚴重, 而且離婚率高,不利於維護家庭穩定,保護子女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登記離婚的冷靜期條件如下:
首先,如果雙方自願離婚,並在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並符合離婚條件,則暫時不簽發離婚證,婚姻關係不會立即解除。
第二,離婚冷靜期為30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在30天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由婚姻登記機關簽發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四,如果雙方在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的後果不會悄無聲息地發生。
如果婚姻存續期間發生家庭暴力,當事人希望通過協議離婚,那麼,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雙方仍需經過30天的冷靜期才能離婚。
對此,有人認為,這樣會延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痛苦,不利於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對於家庭暴力案件,在實踐中一般需要起訴法院離婚,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法院一般會在因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中一審作出離婚判決,因此更有利於通過訴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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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種夫妻不應該有離婚的冷靜期,離婚的冷靜期只會給這種不該長久的婚姻帶來機會,這是非常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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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個人看來,我覺得春風沒有必要,因為家暴絕對不是一兩次的事情,也不代表可以有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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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這麼認為。 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立即離婚,否則你會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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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家庭暴力離婚一般是司法實踐中的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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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家庭暴力離婚在司法實踐中是悄悄允許的,一般遵循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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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暴力同意離婚需要冷靜期。
2、因家庭暴力離婚的,如果雙方選擇協議離婚,有冷靜期,但一方選擇訴訟離婚的,沒有冷靜期。
3.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有家庭暴力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未調解,無飢餓效應後准予離婚。
我不知道你說背叛到什麼程度。 是出去吃腥味,還是別的什麼? 如果只是一次偶然的邂逅,並不意味著愛你,也許這是可以原諒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