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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婦女懷孕、哺乳,不宜在監獄或者其他勞教所服刑的刑罰的特別執行方法, 可以由罪犯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臨時執行,並在罪犯所屬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協助和監督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服刑:
(一)病情嚴重,需要保外就醫的;
b) 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不能自理,適用監外臨時服刑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時在監外服刑。
保外就醫可能危害社會的罪犯,或者自殘、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罪犯確病嚴重,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診斷並出具證明檔案。
移送執行前,由移送執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移送執行後,監獄、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服刑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執行監外執行判決的機關
對在監獄外臨時服刑的罪犯實施社群矯正,由基層組織或者罪犯原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對暫予監外的罪犯,執行機關應當嚴格管理和監督。 對決定在服刑期間暫予監外服刑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通知負責罪犯服刑改造的公安機關,以便其對罪犯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和監督: 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服刑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規定。在監獄外臨時服刑。
暫予監外服刑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尚未滿的,應當及時收容。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將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執行。 罪犯在執行過程中被臨時判處監外服刑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將其收押。
罪犯在監外暫定服刑期間刑滿的,由原監管機關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 罪犯在監外臨時服刑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的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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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聚眾鬥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挨餓的人處拘役或者管制,對共犯減輕處罰(減輕幅度由法院酌情決定)。 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又犯其他故意犯罪,應當在刑罰滿期五年內判處有期徒刑的,為累犯,應當加重處罰。
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可以判處緩刑; 出獄服刑有嚴格的條件:有重病、懷孕、哺乳等,確有必要出獄服刑。
如果對方挑釁,有充分證據證明,可以視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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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累犯只要符合出獄服刑的要求,就可以在監獄外服刑。 條件是:
1.患有嚴重疾病且無法自理的人; 2.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
是無法照顧自己的人的唯一支持者; 4.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辦案需要,採用監視居住更為合適; 5.羈押期已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對居住進行監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監視居住和執行機關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居住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
b) 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是無法照顧自己的人的唯一支持者;
4)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辦案需要,採用居所監視更為合適;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監視居住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滿足監視居住的要求。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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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們,大家好,你可以讓你的病情更清楚。 有些頸椎病很容易治療,而另一些則更難治療。 有些是無法治癒的,根據我的經驗,頸椎病的嚴重程度可分為三個等級,一種是頸痛、痠痛、腫脹,有時伴有肩周疼痛、頸部僵硬、頸部旋轉困難、頸部麻木。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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