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證管理辦法》全文

發布 社會 2024-03-10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記者證管理辦法如下:

    1.侵權體現在新聞作品中,是新聞侵權的首要要素,也是新聞侵權與其他一般侵權的重要區別。 如果行為人不以發表新聞作品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是通過張貼大大小小的海報,在被害人居住區內通過語言、文字傳播貶損內容的,即使存在有害事實,也只能認定為普通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新聞侵權;

    2、具有侵權內容的新聞作品已公開發表,是構成新聞侵權的又一重要條件,也是辨別損害事實是否存在的關鍵。 只有當有侵權內容的新聞作品正式發表後,才能確定新聞侵權的客觀真實性和確定性。 如果新聞作品沒有發表,則無法確認這種損害的事實;

    3、新聞侵權作品具有可識別物件的,能夠識別被害人的事實,應當是新聞侵權的第三個構成要件,由於發表含有侵權內容的新聞作品,導致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被認定,從而造成其物質和精神權益的減損, 新聞作品的出版是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侵犯行為的新聞作品只有在存在可識別的物件時才能被追究責任;

    4、新聞機構在新聞活動中具有合法性和有過錯,這是新聞機構在新聞侵權中的乙個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

    公民有言論和新聞自由。

    第41條.

    公民有權向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控告、控告、譴責其瀆職行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記者證管理,保障記者正常報道活動,保障新聞工作者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記者證的申請、發放、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採集和編輯活動,必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簽發的記者證。

    第三條 記者證是新聞工作者職業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工作者從事新聞採訪、編輯活動的唯一合法證明,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印製簽發。

    國內新聞機構使用統一形式的記者證。

    有哪些規定和責任?

    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新聞機構記者證的發放、使用和年度審查。

    新聞機構主管單位應當履行對本新聞機構記者證申請的審核和規範使用的管理職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新聞機構和新聞採訪編輯人員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 向發證機關申請登出記者證。

    新聞機構應當履行新聞採集、編輯人員資格審查和記者證申請、發放、使用和管理職責,對記者證持有人的報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機構對記者證持證人違法違紀的報道,應當及時組織查處,情節嚴重的,應當向記者證發證機關申請登出記者證。

    摘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阻撓新聞機構及其記者的合法報道活動。

    法律依據:《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新聞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公布記者證持有人名單和新申請記者證名單,並在其所屬**上公布**和“全國記者證管理與核查網路系統”的**和報告, 以方便公眾核實記者證和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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