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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乘車人指示行為人逃跑的, 因得不到救助致受害人死亡的,以造成交通事故罪的共犯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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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車內嫌疑人指示肇事人逃跑,因無人救助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應當以交通事故肇事罪的共犯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第二款 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旅客指示行為人逃跑的, 因救不出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以交通事故罪從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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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人以上必須是兩個以上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單位;
2、共同犯罪行為,從犯罪的客觀要件判斷,每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實施共同犯罪行為;
3.共同犯罪意圖。 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共同犯罪的發生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圖。
造成交通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造成交通事故罪的犯罪物件。 指受保護的主要運輸安全。 因為只有造成交通事故並造成重大後果,才構成交通事故罪。
如果只是交通事故,沒有造成重大後果,則不構成造成交通事故罪,也不屬於需要保護的社會關係,不能構成造成交通事故罪的客體;
2.造成交通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
3、造成交通事故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實踐中,主要是從事運輸的人。 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年滿十四周歲的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是否構成交通事故罪;
4、交通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這既是疏忽大意,也是過度自信。 交通事故罪所強調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事故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對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條例的注意義務,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不影響交通事故罪的成立。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有故意心理態度,則該行為應作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相關犯罪處罰,不構成造成交通事故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致使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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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罪的共犯確定如下: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犯罪。
每個共同犯罪者必須具有相同的犯罪意圖。 “共同犯罪意圖”是指共同犯罪人意識到共同犯罪行為會危害社會,決定參與共同犯罪,並希望或允許爭吵結果的心理狀態。 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罪的,不作為共同犯罪處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並按照友好犯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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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旅客指示行為人逃跑,致使受害人因搶救而死亡的,以交通事故罪的共犯處罰。
共同犯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犯罪為目的實施的犯罪。 具體要求如下:
有兩人以上的,必須有兩人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單位。
2)共同犯罪行為,從犯罪的客觀要件出發,每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實施共同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共同犯罪人指向同一犯罪事實,相互聯絡,相互配合,與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行為。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故意犯罪。 兩人以上犯共同過失罪的,不作為共同犯罪處理; 負有刑事責任的,按照所犯罪行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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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發生交通事故後,單位主要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示行為人逃跑,因無人協助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造成交通事故罪的共犯處罰。
Fa Tsai Li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第五條第二款 交通事故發生後,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旅客指示行為人逃跑的, 致使受害人因無法救助而死亡的,作為造成交通事故罪的共犯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了自首:“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是自願投案自首。 自願投案自首的表現表明,犯罪人的主觀罪責比未投案投案的人輕,可以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交通事故罪量刑: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給公共、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一會。
純理論盲目分析,錯了也不要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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