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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犯罪人能夠識別和控制刑法意義上的自身行為的能力,犯罪人必須具備這種能力才能構成犯罪並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一般分為以下三類: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律程式認定的,不負刑事責任,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監督、提供醫療救治; 必要時,由**強制醫療。 ”
2.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時具有識別或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因此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3.具有有限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精神病患者沒有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能力有限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類精神病人之間的精神病人的一部分。
《刑法典》規定對這類人減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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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一般分為以下三類: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具有有限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無法識別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監督和就醫; 必要時,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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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患者在實施造成有害後果的犯罪時,不能識別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評估才能確認; 第二,完全有能力承擔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患者。 這種精神病人一般是間歇性精神病,有精神病發作時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沒發作的時候,他就是乙個相當正常的人,此時的犯罪當然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不能識別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監督、接受治療; 必要時,由**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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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經法律程式鑑定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被責令由家屬嚴格監督治療,必要時接受強制醫療;
二類是完全有能力承擔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患者,而這種精神病患者是間接震顫和衝脫性疾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是刑事責任能力有限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對自己行為的控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視情節減輕年齡或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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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精神障礙者故意殺人案件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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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精神病患者的親屬、親屬處理方式如下:一般由家屬擔任監護人,如家屬確無監護能力的,由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負責。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