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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09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並頒布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本規則針對使用登記綜合檢查過程中遇到的技術處理和推進檢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同時簡化了使用登記的要求。
法律依據:《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管條例》和《關於設立行政審批確需保留事項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裝置安全監管條例》範圍內的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條 壓力管道使用人、產權單位和個人所有人(以下簡稱使用者)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管道使用登記,取得《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書》(格式統一,見附件A,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證書》)。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長輸管道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跨越的長輸管道使用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管道、工業管道、電力管道的使用登記工作。
第五條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應當由使用者單位按照壓力管道的種類,即長輸(油氣)管道、公共管道、工業管道、電力管道,按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裝置)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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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辦法》是壓力管道建設、改造和維護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壓力管道的安全執行和使用。 規定壓力管道使用者必須按照法規要求進行登記,並定期對壓力管道進行檢查,確保其安全執行。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辦法》是在壓力管道建設、改造、維護過程中規範安全管理制度而頒布的法規。 該規則要求所有壓力管道使用者必須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登記,包括施工許可證、設計檔案等要求,以確保壓力管道的安全執行和使用。 此外,《規則》還要求壓力管道使用者建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操作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並定期開展安全培訓。
同時,還要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 對於違反規則的情況,條例也會做出相應的措施。 例如,如果壓力管道使用者未按要求註冊,將被責令限期整改;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將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涉及建設、改造和維修的壓力管道。 其中,壓力管道包括石油、天然氣、化工等行業使用的各種管道。
此外,本規則也適用於壓力容器、儲罐等裝置。 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則的實施可能因地區而異,需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解。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保障壓力管道安全執行使用而頒布的法規。 該規則要求壓力管道的使用者對壓力管道進行登記並定期檢查,以確保其安全執行。 如有違反規定,已採取相應措施。
使用壓力管道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操作,以確保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法律依據]: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改裝、修理、移動或者使用壓力容器,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審批,並在規定期限內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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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從廣義上講,壓力管道是指所有受到內部或外部壓力的管道,而不管管道中顫動罩的介質如何。 壓力管道是管道的一部分,用於輸送、分配、混合、分離、排放、測量、控制和停止流體的流動,由管道、管件、法蘭、螺栓連線、短罐墊片、閥門、其他部件或壓力部件和支撐部件組成。
行業法規。 我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監督條例》頒布以來,“壓力管道”已成為監管管道的特稱。 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監督條例》第二條中,壓力管道的定義是:
生產生活中使用的特殊裝置可能引起爆炸或中毒。
在2003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373號令)中,進一步明確了壓力管道為“用於輸送氣體或液體的管狀裝置,其一定壓力下,其範圍規定為最大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表壓)的氣體,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等於標準沸點的液化氣體、蒸氣介質或液體介質。以及公稱直徑大於 25 公釐的管道”。這意味著“壓力管道”不僅指管道內部或外部的壓力,而且是指管道內部輸送的介質是“氣體、液化氣體和蒸氣”或“可能引起著火、中毒或腐蝕的液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序良俗,尊重社會公德。
法律分析:給排水管道壓力試驗規範:建築給排水供熱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2-2002 室內給水管道水壓試驗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