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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是一般公司註冊方式,社會力量在進行工商登記前需要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並獲得“學校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開展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等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民辦學校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這種批准理論上是免費的。 (規定就是規定,但各地是否收取實際費用是另一回事)。
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供的材料,請參照《人民促進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按照上述規定,經相關部門批准,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即可到工商局辦理登記手續。 (如果是學歷教育,你的收費標準也必須得到價格部門的批准) 工商局收取報名費,標準由各省制定。
《促進民主法》規定,民辦教育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至於如何實施稅收優惠,應該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教育部等有關部委制定,但我沒有看到這方面的任何檔案。
補充: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民辦教育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詳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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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和支援。
第45條.
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援社會力量辦學。
第46條.
縣級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業務指導、教學科研活動、教師管理、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對社會力量組織的教育機構與國家組織的教育機構同等對待。
第47條.
教育機構建設需要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居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納入規劃,按照公益用地處理,可以優先辦理。
第48條.
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由教育機構依法保障。
專職教師在教育機構工作期間,應繼續計算其教學年限。
第49條.
社會力量開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生在繼續教育、參加考試和社會活動方面,與國家依法開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生享有平等的權利。
教育機構對學生的就業應以社會導向、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為原則,用人單位不得歧視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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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的變更和解散。
第39條.
教育機構名稱、性質、等級發生變更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 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40條. 教育機構合併的,應當進行資產清點和財務結算,合併後的教育機構應妥善安置原有學生。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機構應當解散:
(一)教育機構董事會或者組織者依照教育機構章程的規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無法進行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
教育機構的解散,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42條.
教育機構解散時,應當妥善安置學生在校,審批機關可以給予協助。 義務教育機構解散時,審批機關應當安排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繼續上學。
第43條.
教育機構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
教育機構清算時,應當先繳付拖欠教職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清算後教育機構剩餘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返還主辦方投資後,剩餘部分由審批機關整體安排,用於發展辦學社會力量。
第44條.
審批機關應當對已批准解散的教育機構予以公告,並通知其交回辦學證和印章,並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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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頒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社會力量辦學條例》。 總理:李鵬,1997年7月31日。
這一周長於2003年9月1日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私立教育法》。
1)民間借貸利息原則上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過四倍的就是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