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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婚姻是婚後、離婚或喪偶後的第二次婚姻。 在第二次婚姻和第二次離婚的情況下,就像第一次離婚一樣,個人財產不能分割,但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再婚的個人財產通常是指配偶一方在再婚前獲得的財產。
原則上,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即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以稱為夫妻雙方的合法個人財產,原則上不需要分割。 再婚的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通常包括: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領取的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婚姻法》第39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中,如果一方對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則承擔主要責任,即: 一方有婚外情或重婚罪;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虐待性遺棄; 一方喜歡努力工作,有封建思想,等等。 分割財產時,應適當考慮無過錯方,多分割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和對過錯方的懲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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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拆房補償是對房屋所有者的補償。 補償的所有者是原始房屋所有權契約的所有者。 如果房屋的實際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證書有任何差異,則以財產所有權證書為準(假設房屋所有權證書中只有您父親,國家將賠償您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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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拆遷後,沒有錢投資新房,也就是因為平方公尺不夠,所以沒有成本補貼。 換句話說,如果你的父親和繼母的共同財產在拆遷過程中沒有被使用,她以後就不會分配她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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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後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有協議的,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離婚時雙方協議處分; 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一般平分。
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可以要求法院裁定對方不分割財產或少分割財產。 此外,謹慎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缺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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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二婚後的財產分割,是先確定個人財產的移走,再平分夫妻財產。 二婚後財產的分配是一方擁有的財產,即夫妻雙方婚前的財產,原則上不需要分割。
再婚的共同財產通常由雙方同意分割,也可以由法院根據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妻子利益的原則以及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照顧無辜者的原則和促進生產生活的原則。
二婚後的財產分割,是先確定個人財產的移走,還是擾亂夫妻財產的平分。二婚後財產的分配是一方擁有的財產,即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原則上不需要分割。 再婚的共同財產通常由雙方同意分割,也可以由法院根據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妻子利益的原則以及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照顧無辜者的原則和促進生產生活的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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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二婚後財產分割如下,1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協商分割。 3.
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原則上由法院平分,但一方有困難的,法院可以照顧有困難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二婚後財產分割如下,1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歸一方個人財產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由合同雙方分割。 3.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原則上由法院平分,但一方有困難的,法院可以照顧有困難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胡菊丹與妻子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就婚姻關係的財產達成協議,或者依法屬於個人財產,則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離婚分割財產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協議,也可以依法分割。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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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二婚財產分配與初婚相同。 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分割財產。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財產分配,一般按照法定分割方式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第一款 婚姻關係的第一款可以由一男一女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再婚是一男一女在多次婚姻後結合的行為。 由於再婚家庭是重組的,因此存在許多固有的問題。 比如再婚家庭的贍養,繼承遺產的繼承等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