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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法院應當根據涉案金額和犯罪情節定罪處罰。
積極的恢復原狀可以被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
2)使用無效信用卡;
3)冒充他人信用卡;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為非法占有而超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銀行收款後不予返還的行為。
盜竊和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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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屬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立案標準如下:
使用偽造信用卡、以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信用卡詐騙活動;
欺詐性地從他人那裡獲得信用卡並使用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偽造信用卡、以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他人信用卡被騙實施信用卡詐騙,金額在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
訂明的「較大金額」;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
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特別數額”。
刑法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包括下列情形:
1)找到他人的信用卡並使用;
2) 冒用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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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超過2萬元的,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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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立案起訴的標準是: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上的。
合同詐騙罪立案起訴的標準是:數額超過2萬元的,應當立案起訴。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在3000元以上1萬元、3萬元以上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特別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規定》(2)。
第七十七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產,數額超過二萬元的,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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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屬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立案標準如下:
使用偽造信用卡、以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信用卡詐騙活動;
欺詐性地從他人那裡獲得信用卡並使用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偽造信用卡、以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他人信用卡被騙實施信用卡詐騙,金額在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辦理妨礙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六條。
訂明的「較大金額」;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
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特別數額”。
刑法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包括下列情形:
1)找到他人的信用卡並使用;
2) 冒用他人信用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非法占有,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與虛構單位簽訂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使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的; (四)從對方當事人處收受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跑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