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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消的,在符合緩刑條件的情況下,仍可宣告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 年滿75歲的人士: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緩刑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緩刑的罪犯被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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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違法違規行為,緩刑期滿,原判不予執行。
可以參考《刑法典》
第七十六條 【緩刑緩刑及其積極後果】 對已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緩刑期間依法進行社群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緩刑緩刑期滿; 原判不再執行,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 【撤銷緩刑及其處理】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緩刑期內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未經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或者新發現的罪行作出判決, 對前罪和後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的禁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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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評約,其實其實並不是一種懲罰。 它適用於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被告人。 上述被告人同時具備犯罪輕微、有悔意、無犯罪危險、宣告緩刑且對所在社群無重大不利影響的四個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緩刑的緩刑期通常在宣布緩刑判決時指定。 試用期實際上只是法律規定的乙個期限,是乙個不可改變的法定期限。 我國明確規定,對已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緩刑期間依法給予社群矯正,無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緩刑緩刑期滿,原判刑期不予執行, 並將公開宣布。
但是,緩刑不能獨立於原判刑而存在,因此緩刑的結束時間是緩刑期的結束時間。 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還有其他犯罪尚未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決定執行,將要執行的刑罰退回監獄實際處罰。 在緩刑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機關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並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犯罪尚未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 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犯罪的,應當作出判決,對前犯罪、後犯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機關關於緩刑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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