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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政局、勞動局等部門負責調到其他崗位的士兵的安置,地方人事局負責副團(專)以下軍官的安置,組織部負責副團級以上軍官的安置。 國家對復員的軍隊幹部進行安置,既有計畫地分配,又有選擇地選擇工作。 黨委、**負責安排擬安置的復員軍幹部的工作和崗位。
軍人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能選擇換工作。 普通應徵入伍者和低階士官不調動,只有士官和中級以上軍官可以選擇調動,即軍士級以上士官,以及軍官和文職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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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負責協調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與士官的實際工作(實際上是工作和服務的建立,是職工崗位)。
1.復員士官是指退役志願軍士兵,在志願軍中安置。 轉崗是指軍隊現役人員退役,不再是軍人,安排到當地工作,主要針對合格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因戰因公致殘、有功的人員。
2、被人民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士官服役滿12年;
(三)平時二等以上功績,戰時三等以上功績,現役;
4. 因戰爭致殘而被評定為殘疾等級為5至8級的;
5. 烈士子女。
6、注:符合前款要求,在困難地區和特殊崗位上服現役的退役士官,優先工作; 凡因精神失常而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應予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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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安置的具體崗位大致如下:一是公安部門隸屬於警察編制; 二是城管部下屬城管執法大隊的城管隊員; 三是在各級行政機關和行政部門事業中設立服務崗位; 四是工作人員建立鄉鎮基層單位,如鄉鎮退伍軍人服務站、人民武裝力量等; 五是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正式職工。 等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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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任師級職務的轉業軍人幹部或者營級以下職務的轉業軍人幹部(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同等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服兵役不滿二十年的,由黨委、**計畫分配。擔任團級職務的轉業幹部和擔任營級職務並在軍隊服役滿二十年以上的復員幹部,可以有計畫外派或者自營職業的形式重新安置。
2.黨委、**應當根據政治素質、才能、職務等級、貢獻、特長,安排好擬調任的轉業幹部的工作職責。 擔任師級、團級領導職務並至少服役年限的轉業幹部,一般被分配到相應的領導崗位。
對師、團級轉業幹部較多、確難以安排領導崗位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崗位。 其他擔任師級、團級或者營級領導職務,服役年限至少達到最低限度的轉業軍事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轉業幹部,一般按照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任用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行政職位。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專業技術職務的轉業軍人幹部,可以根據當地工作需要和本人意願,調到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用到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下發的機關、組織、事業單位年度人員增補計畫,首先用於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人員配備齊全的事業單位接收和安置轉業幹部的,應當根據實際招聘人員數量相應增加編制,相應增加人員工資總額。
退役軍人安置條例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和優待退役軍人,支援退役軍人的安置。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和安置退役軍人的義務,在招聘、雇用工作人員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和雇用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報考或者申請事業單位職務的,應當有現役軍人經歷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退役軍人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退役軍人安置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軍人安置工作。
人民**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役軍人應當遵守退役軍人安置的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取決於人們的安置。
對為退役軍人安置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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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的現役就足夠了。 退役軍人不是根據軍銜分配工作的,而是根據《退役軍人安置條例》中列舉的條件分配的。
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第六十一條 士官退役,服役不滿十二年的,按照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方法安置。
1.士官退役,服役滿12年的,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員應當安排工作; 在安排工作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居民**發放生活補貼; 自願選擇自僱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辦理。
2.服役30年或者年滿55周歲的士官,應當安排退役。
3.服現役期間因戰爭、職務、疾病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
退役軍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安排工作
1)服役12年的士官。
(二)平時二等以上功績獎或戰時三等以上功績獎。
3) 因戰爭致殘而被評定為殘疾等級為5至8級的人。
4)是殉道者的孩子。符合前款要求的退役軍人,在困難地區、特殊崗位上服現役,優先安排工作; 凡因精神失常而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應予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的條件的退役軍人,在退役時自願選擇從事個體經營者,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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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區別在於:
1、士官調動屬於職業設立,軍官調任屬於公務員設立;
2、士官分配到事業單位,軍官分配到機關模範單位;
3、一般由地方民政局、勞動局等部門負責士官的安置,地方人事局負責調到其他崗位的軍官的安置,組織部負責副團級以上軍官的安置。
分析如下:1、國家對服役滿12年的士官實行復員安置政策,一般分配到事業單位,屬於事業單位編制。
由於士官不是國家幹部,所以他們被分配工作時是工人和工人。 士官轉崗後,按安排的同級工作待遇。
2、幹部是國家幹部,即使調到地方企業也是幹部。
總分配機關和單位屬於公務員編制。
退役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轉崗
1)服役滿10年;
(二)在現役期間被授予二等以上功績的;
(三)在服現役期間,因戰爭或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或三等傷殘;
(四)服現役不滿十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
5)符合退休條件的,當地政府需要自願和自己換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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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士官一般被分配到中央企業、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
復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官、士官服役滿12年,被分配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單位參加工作、生產的退休。
士官,或稱“職業軍人”,高於士官(普通士兵)。 在我國,士官湘潭一般是從金源通服役滿的士兵中選的,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也可以直接從軍隊外招募成為士官。 士官不屬於幹部序列,不佩戴工齡徽章。
中士是連隊的待遇,四等軍士長是營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 第二節 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條 退役軍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役滿十二年; (二)平時獲二等以上功績獎或者戰時服現役三等功績獎的;(三)因戰爭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者; (4)他們是殉道者的子女。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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