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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原則究竟是什麼?
1.以事實為依據。
律師的觀點應該以事實為依據,而不應僅僅基於被告人的辯護、家屬的意見、幾句話或道聽途說。
2.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要有規範意識,主動找證據,而不是理所當然。 程式和實質: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司法解釋、會議紀要、司法政策。
3、律師必須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
誠實守信,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維護國家法律和社會正義; 尊重同行、互助、公平競爭; 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4、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是否應該保護其客戶的所有權益? 是否應該區分合法和非法?
有些人認為,“為當事人開脫罪責是律師的職責”。 無論是合法利益,還是非法利益。
無論採取什麼手段來維護。 ”;有人認為,“律師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義務保護當事人的非法權益; 律師必須以正當合法的手段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非法甚至犯罪的手段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還必須通過合法合法的渠道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可以拒絕將違法利益委託給委託人,但不得背叛委託人,不得向司法機關舉報。
5.獨立防禦原則。
獨立辯護原則:律師依法獨立提供刑事法律服務,不受委託人意志的限制。
6、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委託人的私隱。
所謂國家秘密,是指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是按照法定程式確定的,在一定時期內只為一定範圍的人所知。
所謂商業秘密,是指律師在辦理公司、企業刑事案件過程中所掌握和知悉的,只能用於委託事項,不得洩露給他人的商業秘密。
客戶的私隱,雙方的事務都是私人的。
7、講道理、有益、謙虛,不請客送禮,賄賂司法人員,達到良性互動。
要與司法機關人員實現良性互動,既要強調和深化同學、朋友、同行,又要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辦案。
8.律師不得為案件結果打包票證。
客戶經常問:“律師,你有多大把握? “律師,你能打贏官司嗎?” ”。
是否有可能向各方做出承諾? 什麼可以承諾,什麼不能承諾? 我們可以承諾:第一,我們的專業能力可以得到保證; 其次,我們的專業態度是有保證的。
9.不要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10.不得誹謗司法機關形象。
如果司法形象被毀了,律師業務的來源就會被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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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辯護的原則具體包括:
1、保守守
2.基於事實;
3、以法律為準繩;
4、必須遵守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5、承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獨立防禦原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罪或者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投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案件的罪名和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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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則1:以事實為依據; 原理2:研磨:
法律是常態; 原則三:律師必須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原則四: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則五:
獨立辯護人的原則; 原則六:保護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委託人的私隱; 原則七:講道理、有益、負責任,不請客送禮,賄賂司法人員,做到良性互動; 原則 8:
律師不得為案件結果開票; 原則9:不得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原則10:不得誹謗司法機構的形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犯罪輕微、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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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是根據抗辯權產生的。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被告有權進行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人或二人作為辯護人。
在此基礎上形成的防禦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刑事訴訟一開始,被告人就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他的指控,為自己辯護。
2. 當事人有權聘請律師或其他人員為自己辯護。
(三)法院有義務為未指定辯護人或者有特殊情況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4.辯護人的資格、權利和義務都是法定的。
五、答辯順序由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法規對公民權利有規定,其中規定公民在發生任何違法行為後,可以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辯護,因此律師在為委託人辯護時,還需要事先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關證據,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收取相應的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投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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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受以下原則管轄:
1、偵查、起訴、審判權由盧巖租賃海關專機依法行使。
2、嚴格遵守法定程式。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4. 審判是開放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提前進行辯護。
6.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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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具體原則是什麼 1.以事實為依據 律師應當根據來源困難的事實提出意見,不能單純根據被告人的辯護、其家屬的意見和道聽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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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分為兩種型別:硬犯罪和軟犯罪。 謀殺、縱火和任意行為是重罪; 貪婪金錢和欺騙是一種軟犯罪。
因此,硬性犯罪是基於人的生命和傷害原則,而軟性犯罪則以腐敗和盜竊金錢為主導。 為什麼? 世界上的人們忙於賺錢,並在為生活而活時領導。
因此,把握這兩個大綱:凡事都有爭論和辯護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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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原則包括:
1、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客戶的私隱;
2、以餘額和虧損為依據;
3、以法律為準繩;
4、必須遵守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5、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獨立防禦原則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犯罪情節的嚴重性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減輕或者免除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38條.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投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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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1:以證據為基礎;
原則二:以法律為準繩;
原則三:律師必須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原則四: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則五:獨立防禦原則;
原則六:保護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委託人的私隱;
原則七:講道理、有益、負責任,不請客送禮,賄賂司法人員,做到良性互動;
原則8:律師不得將案件結果包裝;
原則9:不得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原則10:不得誹謗司法機構的形象。
1、法律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原則有哪些?
法律中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原則是:1.法定原則。 2.適當性原則。
3.不重複處罰原則。 行政處罰遵循公平、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 未予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 仲裁條款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1.自願原則: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必須首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當事人自願調解的,由仲裁庭進行調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仲裁機構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的原則。 4.
第一裁決終局性原則: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但是,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並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行輕微或者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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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1:以證據為基礎;
原則二:以法律為準繩;
原則三:律師必須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原則四: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則五:獨立防禦原則;
原則六:保護國家秘密、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委託人私隱的保密;
原則七:講道理、有益、負責任,不請客送禮,賄賂司法人員,做到良性互動;
原則8:律師不得將案件結果包裝;
原則9:不得貶低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原則10:不得誹謗司法機構的形象。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行輕微或者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審慎確立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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