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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批准後,必須將其送獄,公安機關逮捕人時,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羈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法機關批准,不得擅自離場所監視居住;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與他人會見、交流;
(三)提訊時及時出庭;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銷毀證據、捏造、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法機關保管。
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事先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請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書面提出批准逮捕的請求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時,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羈押。 除無法通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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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將被送往看守所,而不是被送進監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第七十九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害發生的,應當予以逮捕。 ”
可以看出,強制措施一般包括羈押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羈押傳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強迫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訊問的一種強制手段。
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其能拿到傳票的強制性措施。 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對其行為進行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
羈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對現行犯罪分子、重大犯罪嫌疑人採取的臨時強制措施。
逮捕: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剝奪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移送某一拘留場所的強制措施。
因此,在監視居住後被逮捕後,他們將被關押在看守所,而不是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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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批准的被捕者不得被關進監獄,一般被關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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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被監視居住之前,他們不會被送往看守所。 居住監視通常在當事人的住所或指定的山區出租住所進行。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對其行為進行監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監視居住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哺乳的婦女;(3)是無法自理的人的唯一贍養人; (四)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案需要,採用監視居住較為合適;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採取監視和居住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能提供擔保人,也未繳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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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將被送往看守所,而不是被送進監獄。
監禁是一種將囚犯帶入監獄的活動,是執行刑事處罰的開始。 但是,在依法批准逮捕之後,法院還沒有審理此案,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有刑事處罰,自然也不會有被拘留和晉公升入獄的情況。
但是,在監視居住下批准逮捕後,他們往往被送往拘留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羈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法律是建立在懷疑的基礎上的]。
刑法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事先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斯派克很謹慎。
心理愛放不下,你向他表明你之前是真誠的,既然你們在一起沒有感覺到,不情願卻有害無用,如果你下定決心要放手,那就放手吧,畢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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