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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屬於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部分,應當由雙方約定書寫。 如果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則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則應由夫妻雙方各自單獨處理,不應寫在離婚協議中。 但是,為了不引起爭議,可以表明各自的欠款將由當事人自己處理。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代表另一方還清,則可以向另一方索賠。 在離婚協議書中,還可以寫上欠款原因、還款方式、具體還款時間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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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只要辦理完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即屬有效。
相反,如果離婚沒有登記,則協議無效。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
2)當事人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除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證明和證明材料外,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證件和身份證,僑僑、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本人有效的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協商達成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百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分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頒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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