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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由學校或幼兒園提供,因學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受傷或車禍,學校或幼兒園應當負責。 校車司機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因職務違法行為的,侵權責任由學校承擔。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 他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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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可適用於校車事故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負有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的, 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8條和第39條進一步根據學生的年齡劃分了不同的歸屬原則。 第38條針對的是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於這個年齡段的兒童發生的人身傷害,法律相應地增加了幼兒園和學校的照顧責任,並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證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換言之,如果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遭受人身傷害,而幼兒園和學校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已經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職責,則應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九條針對的是具有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一般過錯原則適用於該情形,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 它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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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誰對校車事故負責?
1.如果校車發生車禍,相關教育機構應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兩方以上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雙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則任何一方均不承擔責任。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2、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無故拒絕賠付的,如何保障其權益。
1、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應首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自行解決爭議;
2、協商不成的,可提出投訴,銀保監會在接到投訴後第一時間責令保險公司處理並反饋;
3、協商投訴不被受理的,可進入仲裁環節;
4、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通常選擇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項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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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對單位的犯罪行為負責。 法律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責任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事處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