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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再婚前收到的贍養費是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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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共同分享的協議,那就是共同所有權。 否則,它只屬於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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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贍養費的標準法律沒有明確定義,可以由雙方商定。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表達離婚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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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婦沒有贍養費。 因為贍養費如果合併,是指孩子向父母支付的款項的來源,與孩子婚姻關係的解除無關。 父母的贍養費應結合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醫療和居住需要,並參考當地生活水平來確定。
父母不履行撫養成年子女的義務,或者沒有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有權要求成年子女承擔贍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離婚後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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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贍養費的定義是什麼 贍養費是指子女為吵鬧的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費,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援助,並提供物質援助。 《民法典》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而無法工作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贍養費。
贍養費的計算:首先,計算孩子家庭的人均月收入。 當兒童的平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津貼時,該兒童被視為無力撫養其父母。
當有子女的家庭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津貼時,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家庭按50%計算贍養費; 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子女的家庭的贍養費為40%。 應支付的贍養費金額除以贍養費金額,由此產生的贍養費支付給每筆贍養費。 人民法院確定的贍養費標準包括:
當地經濟水平、受撫養人的實際需求和受撫養人的經濟能力。 二、如何確定離婚贍養費標準 確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經濟水平、受撫養人的實際需要、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等。
具體而言,在城鎮戶籍老年人贍養費支付標準方面,各省市頒布的關於城鎮居民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對贍養費和贍養費的計算方法都有規定。 贍養費一般按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成員城鎮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計算,其餘部分按受撫養人人數平均數額計算。
對於有農村戶籍的老年人,一般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農民人均生活費資料為基準。 需要指出的是,支付的贍養費數額是根據受撫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受撫養人的實際情況確定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受撫養人的實際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的數額。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不能工作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不能工作一般是指父親已年滿60歲,母親已年滿55歲。 >>>More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不能工作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不能工作一般是指父親已年滿60歲,母親已年滿55歲。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