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

發布 社會 2024-03-26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判例》已於2008年11月5日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上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本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的。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隊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人、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消費稅消費品的生產地或者生產地、委託加工、進口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委託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託方僅收取加工費和部分輔助材料的支付的應稅消費品。 收貨人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收貨人在加工前將原材料出售給委託方的應稅消費品,以及收貨人以委託方名義購買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視為應稅消費品的委託加工, 無論其是否在財務上被視為銷售,但對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應繳納消費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中止、多徵、少收、提前徵收、分攤稅款。 應繳納的農業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徵管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預扣代繳稅款義務。 稅務機關不得要求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履行預扣代繳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義務的,納稅人不得拒絕。

    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怡懷持票人繳納預扣代收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一、《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公布日期:1987-07-17 施行日期:1987-07-17 發布部門:財政部。

    2.消費稅消費稅(特殊商品和服務稅)是對消費品營業額徵收的各種稅種的總稱。 這是對春季未收穫的消費品徵收的稅,可以向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 消費稅是徽棗典型的間接稅。

    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前在流轉稅中新設立的稅種。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已於2008年11月5日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上修訂通過,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後後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本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的。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淮業生產、委託加工、進口消費品的原產地或者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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