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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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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首次修訂。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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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本次修訂是第二次修訂,將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8章124條,包括總則、車輛和駕駛員、道路交通狀況、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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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1日生效。
2004年5月1日,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道路交通行業全面邁向法治時代。 新交通法已開始強制執行,例如輕微交通事故可以私密,高速飆車將被重罰,肇事逃逸事故將不允許終身駕駛,汽車檢查不需要停車位。
核心修改。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駕駛培訓應當社會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駕駛培訓學校和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加強對駕駛培訓活動的監管,其中拖拉機駕駛培訓專項學校和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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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1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交通效率而制定的法律。
本法共8章124條,包括總則、車輛和駕駛員、道路交通狀況、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員、行人、旅客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專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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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交通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交通管制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員、行人、麻雀乘客,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More
答: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a. 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輪式車輛,用於人員或者貨物運輸和進行特殊工程作業。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