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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破產管理人有權行使債務人對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權利,此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依法不屬於破產債權,宣告的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是管理人的法定審查事項; 因此,管理人通常不承認債權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徵收的罰金、罰金等相關費用; (叢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繳納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滯納金和逾期繳納的勞動保險費罰金;(三)宣告破產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式所發生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和持有人對股權的權利和股東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人宣告的債權人權利;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權利; (八)債務人啟動單位未向債務人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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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宣布破產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宣布債權人的權利。 但是,在宣告索賠後可能無法實現索賠。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破產申請受理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
1. 債權申報的期限是多久?
不少於30日,債權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受理破產申請時,債權人必須宣告債權。 索賠宣告是有時間限制的。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認定的債權人權利立案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宣告債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破產申請受理公告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
2. 有條件的索賠可以申報嗎?
可以宣告有條件的宣告。
訴訟、仲裁中未到期的債權、有息債權或有條件債權、有期限債權或未決債權可以宣告,未到期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有息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時起停止計息。
債權人權利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受理破產申請時,債權人必須宣告債權。 索賠宣告是有時間限制的。
3. 申請破產債權的期限是多久?
債權申報的最短期限不得少於30日,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集團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6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集團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 清算組應當登記債權。 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清償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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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之日起中止應用。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這一規定,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情形,優先適用。《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強調對債務人財產和破產債權人的保護,實際上允許債務人被動放棄債權,可以有效防止債務人的破產欺詐。 然而,這一規定仍然不足以確保正常和合理的訴訟時效。
本文指出,判斷是否應當中斷訴訟時效和“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時效期限”的標準是“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行使其應當債權的權利”,但究竟何是未及時對其應有的債權行使權利的正當理由,確實值得仔細研究。 債務人疏忽大意未及時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權利是否可以視為正當理由,如果可以算作正當理由,那麼債務人幾乎可以以此為由完全排除本條規定的適用,因為管理人或破產債權人可能難以證明債務人未能及時行使其權利其正當索賠的方式是故意造成的,而不是疏忽和健忘造成的;如果這不能算作正當理由,那麼債務人幾乎沒有其他正當理由,就等於宣告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已進入破產程式的債務人的外債權完全不適用訴訟時效, 這將對交易的安全性和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性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因此,筆者認為,為了在《破產法司法解釋(二)》中正確貫徹落實這一規定,有必要及時列舉和界定債務人未能及時行使其應有債權權利的正當理由和非正當理由,說明其主觀和客觀構成要素; 需要證明的程度,並明確各方當事人的相應舉證責任,以確保立法的初衷得到正確、合理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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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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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坯銷售法分析: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宣布破產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宣布債權人的權利。 但是,在宣告索賠後可能無法實現索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清算組提交債權,未收到通知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提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行政訴訟訴訟時效應分為以下兩種:一是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在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之日起計算。 但不得超過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 >>>More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時效期限的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斷後, 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再次履行義務的,可以視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可以得出結論,本條規定的適用是以訴訟時效的中斷發生在時效期限內為前提的。 >>>More
1.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
接受遺贈的訴訟時效是在知道已收到遺贈後兩個月內接受或放棄遺贈的表示。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