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身體、精神有缺陷或者年輕,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不能作證。
所謂“身體缺陷”,是指影響證人作證能力的身體缺陷,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 “精神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患者和間歇性精神病患者; “青少年”一般指14歲以下的兒童。
2.《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知悉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乙個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因為證人向法庭提供的證詞是對客觀現實的真實反應,所以證人不能主觀地處理這個客觀現實的內容。 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主觀因素,同時擴大證人主體的範圍,能夠正確表達意思,使接受者能夠理解他想說的話就足夠了。
-
一般來說,他們彼此之間有很好的關係,比如朋友和親戚,這種關係不太好作證,因為他們之間的關係很親密。 這會讓別人誤以為不公平。
-
任何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證詞的可信度會因為利害關係而降低。
-
直系親屬或配偶關係不能用作證人。 因為它很可能被覆蓋。
-
有血緣關係的人不能擔任證人。 因為血濃於水。 至於其他的,我不太了解。
-
當然,和我有親戚關係的人是不允許做證人的,這也是避嫌的方式,或者是同行業同單位。
-
有關係的人不能成為證人,有親戚或朋友的人不能成為證人。
-
親戚不能作證,其他人都可以。
-
不能正確表達遺囑的人不能成為證人; 參與民事訴訟的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鑑定員、翻譯員和檢察官不得作為其所涉案件的證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解案情的,有作證義務。
身體或精神殘疾或年齡太小而無法分辨是非和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能成為證人。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迴避:(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該人或者其近親屬與發生爭吵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 (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的。
-
法律分析:身體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輕,無法分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能成為證人。 共同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人不能相互作證。
偵查、檢察、審判人員在所承辦的案件中不能作證。 刑事被告人的辯護人和民事案件的人不能成為案件的證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知悉案件情況的,都有作證義務。
身體或精神殘疾者,或年齡太小而無法分辨是非,或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能成為證人。
愛情公寓1:第一,胡亦菲和陸展波是兄妹,胡亦菲的母親是陸展波的繼母,陸展波的父親是胡亦菲的繼父。 2、林婉瑜是林氏國際銀行董事長的女兒,在紐約留學,為了反抗家人為她安排的相親,逃到了情侶公寓,後來與陸湛波發展成情侶。 >>>More
友誼。 朝恆是日本人,日本人名叫阿部仲跋郎,公元716年(日本靈龜2年,唐開元4年),日本**決定派出第八艘唐船,由塔吉比郡衛隊率領,由557人組成。 十九歲的鐘馬祿在唐朝被提拔出國留學。 >>>More
我認為他們是有聯絡的。 情感是物質的前提,物質是情感的基礎,從關係建立的那一刻起,它們就緊密相連,沒有它,就顯得不完整。 沒有感情的婚姻和沒有物質的婚姻都不能稱為真正的婚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