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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編號:
簽約日期:
簽字地點:
供應商: 買方: 充分協商並簽署本合同。
在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
產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數量、備註
貨款總額為人民幣(資本化):
2.產品質量:
3.方法論:
5.包裝要求和成本:
6.質量檢驗驗收方法:
7.結算方式:
8.運輸方式:
9.供應商的違約責任:
1)如產品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要求,買方同意收貨,價格以質量為準;買方不同意收貨的,由供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如果數量未按合同約定交付,而需求方仍需,則按數量支付,並按延期交貨處理。合同任務不能完成,貨物不能交付的,應向買方賠償交付總價的違約金。
3)包裝不符合要求,必須修理或重新包裝,支付的費用和損失由客戶承擔;買方不要求修理或重新包裝,要求賠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貨物未在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的,應按延遲交付的每個月的延遲交付支付的金額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5)對於不符合相同要求的產品,應向買方償還買方在儲存期間實際支付的倉儲和維護費用。
6)產品或收貨單位的到達地點錯誤,除合同規定負責交貨到地點或收貨單位外,並承擔多付的運輸和雜費以及延遲交貨的責任。
10.買方違約責任:
1)因產品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規格的變更而對供應商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時。
2)中途無故退回貨物的,應向供應商賠償退貨部分總價值的違約金。
3)如自選產品未在指定日期取貨,將按照銀行延期付款規定,向供應商賠償延期每一天的違約金。
4)未按合同約定的驗收方式和時間接受的,應賠償供應商因延遲驗收而造成的損失;如無故推遲驗收超過三個月,將被視為中途退貨。
5)未在合同規定的日期付款的,應按照銀行的延期付款規定,對每延遲一天向供應商償還違約金。
6)如代表本公司交付或運輸的產品無故拒絕接收貨物,由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應由其承擔。
11.風險承擔。
12.爭議解決。
13.供需雙方因人力不可抗力和非企業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經雙方或合同管理機關協商後,可以免除其承擔經濟責任。
14.如有上述條款未涵蓋的事項,應以書面形式作為附件加以補充。
生效日期為XX/XX至XX/XX。
供應: 需求:
代表: 代表:
戶口號碼: 銀行:
賬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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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標準條款是預先制定的,缺乏靈活性,合同的一方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非標準條款由雙方協商,可以根據雙方的意圖制定。 非標準條款是合同雙方協商商定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內容】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位址;(二)仿製標記;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猜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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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條款合同與非標準條款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標準條款合同是一方當事人事先訂立的,而非標準條款合同不是一方當事人事先訂立的,而是當事人協商訂立的。 標準合同主要是保險合同和駕校合同等。
1. 標準條款合同與非標準條款合同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它們是預先起草的,沒有與另一方協商。
標準條款具有以下含義:
標準條款由其中一方預先起草。 標準條款是一方在合同訂立前制定的,不是在雙方的基礎上形成的。
其次,起草標準條款是為了重複使用,而標準條款是為了重複使用而制定的,而不是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第三,標準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標準條款,是不可改變的和附加的。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當事人不與對方當事人就標準條款的內容進行談判。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否協商,是標準條款與其他條款的根本區別。
在實踐中,當事人使用預先起草的合同條款訂立合同是很常見的,但預先起草的合同條款可能並不總是標準條款。
標準條款是單方面提供的,同一檔案一般由雙方協議簽署。
一般來說,兩者之間沒有太大的區別,但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內容上存在歧義,如果按照標準條款簽訂,則會向不利於提供標準條款的當事人進行解釋。 但是,一般合同需要驗證和銷毀,具體情況需要分析。
2. 標準條款合同在哪些情況下無效?
(一)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 標準條款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標準合同存在於民事協議中,一般由合同一方事先準備的標準條款組成,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即可起草以備重複使用。 這類合同多出現在消費合同領域,一般由商家簽發。 標準合同的效力由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利益; 不得免除對方的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標準合同是指事先訂立並要求對方簽字的合同,如果訂約方使用脅迫手段迫使對方簽字,則標準合同無效。 或者,如果標準合同違反法律條款,則該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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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發生爭議的,以非標準條款為準,法律明確規定,對標準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可以按照通俗易懂的情況處理,但如果在格式上存在違法行為, 則標準子句無效。
1. 如果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不一致,應以哪個為準?
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標準條款為準,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
對標準條款的解釋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共同理解進行解釋。 對標準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標準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不一致的,應當使用非標準條款。
標準條款又稱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預先起草的供重複使用,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交易確認書等,均為標準合同。 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合同法》從三個方面對標準條款進行了限制:
一是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有義務提示和解釋,並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
二是免除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標準條款無效;
第三,如果對標準條款的解釋存在爭議,應按照共識進行解釋。 對標準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標準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2.《民法典》關於標準條款的規定
第四百九十六條 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事先起草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訂立合同的,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採取合理措施提醒對方注意與對方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如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 並按照對方的要求說明舊租賃金額。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醒或者解釋義務,致使對方當事人不注意、不理解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準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的;
2)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或者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
3)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排除了另一方的主要權利。
標準條款的具體內容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特別是具體事項由不同案件的事實和後果確定,如果相關事項處理不明確,可以諮詢律師進行法律界定,避免誤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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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沒有區別,它們都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可以通過協議進行更改、撤銷或無效。
不同之處在於,標準條款是由合同一方預先制定的,而非標準條款則由談判和制定。
標準條款有點合同,說強者管理弱者,指的是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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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條款是當事人事先起草的供重複使用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當事人協商。
從定義上可以看出,兩者主要有兩大區別:一是預先起草的,沒有與對方協商。
尊敬的X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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