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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合夥企業法》。
對合夥企業成員的組成有明確規定:根據該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至五十名合夥人設立; 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根據該法第2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其認繳出資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最突出的特點是它也是乙個個體企業。
同樣,個人資產存在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這種“無限連帶責任”,就不可能成為合夥企業。 欲瞭解更多資訊,請點選下面的百科全書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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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
和有限合夥企業。 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包括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2名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不設上限),有限合夥企業由2名以上普通合夥人和50人以下的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至少有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 1名。
普通合夥企業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普通合夥人組成(沒有上限)。
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特殊普通合夥企業中,如果乙個或多個合夥人在業務活動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的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或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雙方或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欠其連帶債務。
一種承擔全部或部分民事責任,並可能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民事責任。
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條件包括:
(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且人數少於50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至少應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3、名稱中應註明“有限合夥”字樣; 回流。
4、貨幣、實物產權、智財權、土地使用權均可使用。
或者作為出資的其他產權;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 有限合夥企業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新取得的有限合夥人應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入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依法宣告死亡。
或者,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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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然可以。 通用帶通的合作夥伴只有乙個限制: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對有限合夥人沒有限制,****可以是有限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受上述條款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共同事業分擔利益和風險而訂立的協議。
第九百零六條 前18名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費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取得的合夥事務所得以及其他財產,均屬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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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1)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同時存在。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人。
2)雙重形式的責任並存。有限合夥企業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結合了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合夥人體現了人力合作和資本合作兩種合作的優勢。
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事務的處理。作為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對價,有限合夥人無權管理合夥企業的事務。 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由普通合夥人行使,只有普通合夥人有權代表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具有約束力。
有限合夥人僅有權對合夥企業的事務進行檢查和監督。 有限合夥人參與經營管理合夥事務時,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可以同時擔任有限合夥人嗎?
1)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同時存在。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浦佑通合夥企業。
2)雙重形式的責任並存。有限合夥企業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結合了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合夥人體現了人力合作和資本合作兩種合作的優勢。
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事務的處理。作為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對價,有限合夥人無權管理合夥企業的事務。 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由普通合夥人行使,只有普通合夥人有權代表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具有約束力。
有限合夥人僅有權對合夥企業的事務進行檢查和監督。 有限合夥人參與經營管理合夥事務時,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我希望我的能幫助你,祝你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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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其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其認繳出資額的義務。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夥企業”是“企業”而不是“公司”。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到五十名合夥人設立,其中至少應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按勞務價格出資,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應當辦理合夥事務。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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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 消滅普通合夥企業只有乙個限制: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對有限合夥人沒有限制,****可以是有限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受上述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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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指各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分擔風險,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也指自然人、法人等團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的組織形式,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投資經營,分擔損益,通過簽訂合夥協議分擔風險。 夥伴關係分為:
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包括特殊普通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