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式。
申請和接受。
a) 應用。行政復議以申請為依據。 其前提是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能主動提出管轄權。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2.有乙個明確的回應者。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申請復議的範圍。
5.屬於受理復議機關的管轄範圍。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復議申請還必須符合下列程式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 (2).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申請人不得申請復議。
2)驗收。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後,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 有四個主要專案需要審查: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應用程式是否為重複應用程式。
3.案件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齊全。
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以內,按照以下方式辦理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 復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被該行政機關受理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是簡單地駁回。
-
法律規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知悉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復議申請。
2.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會提前向上一級行政部門重新考慮申請,因為沒有你具體說明,很難詳細說明。
3.復議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以內進行複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不答辯或者不受理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行政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要重新考慮,流程大致如下:以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例):一是向所在縣所在市公安局提出申請,二是向當地縣人民提出申請。
具體操作方法有兩種:一是備案復議申請書三份、具體行政行為原件(公安局處罰決定書)、身份證明或法人證明,並將這些材料送交前兩個機關的任一法制機構(**一般稱為XX縣法制辦, XX市公安局公安局法務司)為公安),等待答覆;另一種是直接找以上兩個單位之一,找工作人員要求復議,最好帶上材料,雖然法律規定你可以口頭申請,不收取費用,但一般工作人員會要求你提供材料,這樣表達得更清楚,現在有些地方搞資訊公開, 您可以通過傳真、線上申請等方式申請,您必須看到**!你說的派出所是公安局下屬機關的,可以依次參考!
-
如果派出所不申請居留許可,也可以到派出所管轄的派出所辦理。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件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製作並簽發居住證件; 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發放居住證的,設區市級以上的當地居民**可以在實施辦法中延長發放和發放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流程如下:
1、申請人需準備相關個人資訊,如身份證件、戶口簿或租賃協議、房產證等材料;
2、根據申請人自身情況,由相關人員帶隊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暫住居民家中的,可攜帶戶主戶口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託管理站辦理臨時居住證; 臨時居住在機關、軍隊、企業、事業單位,或建築工地、工廠的,通常需要在單位登記臨時居民,然後到臨時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臨時居住證。
法律依據]居留許可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請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居住地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以及住址、就業、教育等證明材料。
居住位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等出具的住宿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其他能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入學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或者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頒發者應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公安機關委託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件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製作並簽發居住證件; 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發放居住證的,設區市級以上的當地居民**可以在實施辦法中延長發放和發放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
**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地方機構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意的,應當向派出機構設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同級地方人員申請行政復議。 因此,如對公安派出所的決定不滿意,應向派出所在區的、縣的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區、縣人民申請行政復議。
目前,一些一級工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了一些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局、工商辦等。 雖然都是派出機構,但並非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更不用說在任何方面,他們都有權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
例如,市縣稅務局派出的一些稅務機關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徵稅權,但有些稅務機關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對違反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行政復議的範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拒不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臨時扣押、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拒不接受行政機關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變更、中止或者撤銷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書的決定;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獨立經營的合法權利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發現符合法定條件,行政機關申請發放許可證、執照、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書,或者向行政機關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但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依法不履行的;
(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發放養老、社會保險、最低生活津貼,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有不滿的,不能依照本法申請復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人員處理決定不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二)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
-
1、申請居留許可所需材料有:
1)本人本人所在家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或身份證件,以及近期1寸(底色為白底)顏色裸頭標準**。
2)如居住在居民家中或出租屋內,應提交戶(房)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影印件即可)及房屋租賃合同;
3)如果您自己買房,您將出具購房證明;對居住在該單位的,由單位出具證明或提供本單位的《戶口簿》,育齡婦女應當提供《流動人口結婚生育證明》。
二、處理步驟:
1)填寫《臨時居民登記表》。
2)提交身份證、流動人口結婚、生育證等原件及影印件。
3)提交2份特別**2臨時居留證件(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館拍攝)。
-
臨時居留許可現已轉換為居留許可。 辦理居留許可需要的東西是身份證,兩張你自己**,房東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最好一起去,去你所在地區的民政局,線上登記。 一共5元的製作成本,你就不多付了,用朋友的戶口本對他也沒什麼影響,只是為了表明你的臨時位址是他的家。
需要申請居住證的人員:在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築工地、工棚內臨時居住的人員,留置單位應當向臨時居住地派出所報到,進行臨時居住登記。 臨時居住在出租房屋的人員,應當由業主或本人帶業主戶口簿、《房屋租賃許可證》和《房屋租賃安全證明》,到臨時居住地派出所報到臨時居住登記。
暫住於賓館、飯店、賓館等賓館場所的,應當由店鋪辦理住宿登記; 對應當申請《居住證》的,店鋪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居住證》。
-
根據我國《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1、居民身份證、2、照片3、住址、就業、學歷等證明材料。
-
(一)單位招收臨時住戶並提供住宿的,應當向臨時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報到。 2、臨時居民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向臨時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服務管理站報備。
-
如何申請臨時居留許可?
侮辱他人是犯罪行為,但侮辱他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會被作為犯罪處罰。 如果情節輕微,一般的咒罵行為不會被視為犯罪,派出所也會重點進行調解。
你說的情況應該是有問題的,不會坐以待斃,協商解決問題,祝你生活幸福。 人生是漫長的修身養性,生來孤獨,沒有人能陪伴你走過整個過程; 生來就是猶豫不決,總有迷茫和無助的時候。 一路奔跑,馬不停蹄,一擊,一次體驗,一次理解,一次理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