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發布 社會 2024-03-2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但是,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取決於它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首先,夫妻財產協議規定,必須在夫妻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成立,如果存在脅迫或欺詐,那麼協議無效。 其次,在協議中,只能約定雙方的財產,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如果協議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同樣,協議最好是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夫妻財產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對雙方也具有約束力。 但是,應該注意的是,這樣的協議在法律上是不可執行的。 即一方未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義務的,另一方不能直接拿協議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婚姻財產協議] 夫妻可以規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共同或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夫妻財產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因為夫妻雙方約定的夫妻財產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

    夫妻財產協議的無用條款:

    1)財產屬於孩子。

    許多夫妻在日後簽訂財產協議時,會考慮子女的監護權,並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 然而,在實踐中,雖然簽訂了這樣的財產協議,但這些資產仍然由父母控制。 從法律角度來看,贈與沒有兌現。

    當然,未完成的禮物不會生效。 在實踐中,這種無效的協議並不少見,當然它們都以無效告終。

    2)不動產屬於一方,但產權未發生變更。

    規定婚前房產和婚後以一方名義的其他不動產共同所有,但產權實際上是通過變更財產名稱的手續而改變的,也是一種未完成的贈與行為。 如果發生最終爭議,也無法獲得確認。

    3)提出離婚的人沒有財產。

    凡提到離婚的,就離開家“,往往成為夫妻財產協議中的乙個充滿愛意的承諾,讓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全心全意地經營婚姻。 在實踐中,這種協議往往被認為是無效的,因為它限制了離婚自由權。

    婚姻財產協議有效性的限制:

    1)免除撫養子女的義務。

    撫養孩子是父母的責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原諒。 在現實生活中,會有很多人要求代為不願意生孩子的人起草婚姻財產協議,誰想要孩子,誰就承擔撫養孩子的所有費用。 這種協議的有效性不能說是完全無效的。

    但是,當承諾全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配偶在經濟上陷入困境,無力獨自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義務承擔子女的撫養費。

    2)對第三方的債務應由一方承擔。

    婚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在夫妻財產協議中,可以規定一方對外欠下的債務由一方自行承擔。 但是,這種承擔有關債務的協議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協議的情況下才有效。

    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3)免除贍養夫妻的義務。

    在婚姻財產協議中,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並不意味著他們不承擔家庭的生活費用。 有些家庭生活的費用是不可預見的,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顯然應該由雙方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雙方財產歸對方所有,並不能免除夫妻雙方提供贍養費的義務,當一方因病需要就醫時,另一方應主動承擔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夫妻財產協議有效嗎?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是的。

    1、經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內容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夫妻財產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五條 【夫妻協議財產制度】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夫妻財產協議有效。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由部長單獨、共同或部分、單獨和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有效。

    在婚姻存續期間,為了維持婚姻的穩定,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署婚姻財產分割協議來訂立財產協議。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不同於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後者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各自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所有權達成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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