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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相繼到期,第二輪承包即將開工。 如何做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國家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有哪些政策規定9對此,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重申了“實行集體土地戶包製是長期不變的政策”和“土地承包期限將再延長30年“,並明確規定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具體政策。這些包括:
1.第一輪土地承包期滿後,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林地建設、“四荒”土地管理等開發生產承包期限可以更長。 2.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將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 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既要保證絕大多數農戶原承包土地繼續保持穩定,原承包土地不能被破壞、再承包,更不能任意打破原生產隊伍的土地權屬界限,在全村平均承包。 3.
土地承包期限延長工作已經完成,承包期限不足30年,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應當延長至30年。 4.土地承包“大穩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
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小調整應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普遍進行調整; 二是禁止以“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加重農民負擔。 本文共2頁) [繼續閱讀本文] 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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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蘭縣第二份土地承包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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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無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第二輪承包中,都應延長至30年。 調整僅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戶,不可能對所有農戶進行全面調整,也絕對不可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全村每隔幾年就要對承包地進行一次調整。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集體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承包; 農民集體已經屬於本村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本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團體各自出具合同。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合同的,不得改變村里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 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土地,由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團體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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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出台的政策是:無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第二輪承包,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應延長至30年。
調整僅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戶,不可能對所有農戶進行全面調整,也絕對不可能用行政命令的方法,每隔幾年就對全村的承包土地進行一次強制性的調整。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集體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承包;
如果《櫻花經》為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則合同由該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團體各自簽發。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合同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團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 國家所有、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團體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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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林地創、“四荒”用地治理等開發生產承包期可以更長。 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是指戶用土地承包的期限。 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是第一輪土地承包的穩定基礎。
不可能破壞原承包土地並重新簽訂合同,更不能任意打破原生產團隊的所有權界限,在整個村莊均勻承包。 土地承包期限已經延長,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應當延長至30年。
承包土地“大穩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 做好“小調整”工作,還必須堅持四項原則:
第一,小調整僅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農戶,不能普遍調整到所有農戶;
二是不允許用小的調整來增加承包費,增加農民的負擔;
三是小調整方案應當經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報鄉(鎮)人民廳和縣(市、區)人民廳批准;
第四,絕對不可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強制要求全村每隔幾年對承包土地進行一次調整。 切實整頓“兩地制”。
**不提倡實行“兩地制”。 在“兩田製”尚未實行的地方,不應再實行,承包權必須轉移給每家每戶,不管是已經實行的“配給場”還是“責任場”,必須明確30年不變。 要嚴格控制和管理“流動用地”,目前有流動用地的,要把流動用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的5%以內。
原土地合同期滿後,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再延長30年。 原有的土地承包方式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的,盡量保持原有承包核實方式不變,直接延長承包期限。 主張在承包期內,“增加人數不會增加土地,減少人數不會減少土地型別土地”。
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在合同期內依法轉包、轉讓、交換並成為承包土地的股東,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1)有利於農產品的銷售
國家發展農村電商的最終目的是幫助農民銷售農產品,而農產品在廣大農村地區面臨著“難賣”的問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