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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頒布的《君田令》規定,丁人(21歲丁人)和18歲以上的中年男子各得100畝土地,其中80畝分為田地,20畝為永業田。 他有義務納稅並擔任僕人。
武德七年(624年),頒布《地租調整法》,規定:每丁每年向國家繳納地租,兩石;
與原地調和,每年交絹(或絹)兩丈,棉三兩; 不生產棉花的地方,即納布是二尺五尺,麻是三斤。 此外,每年要服兵役二十天,閏月服兵役兩天; 如果沒有強迫勞動,那麼就換絲或布,相當於每天三尺絲或三尺七寸五分鐘的布,這叫雍。
附加稅收制度。
如果**附加服務,加25天,免; 再加30天,租金完全免除。 每年增加的最大天數不得超過三十天。 《租金調整法》還規定,根據災害的嚴重程度,減租或減少租金調整的具體措施是在唐朝中期,面臨安石之亂。
由於金融匱乏和尖銳的階級鬥爭。
統治者著手整頓金融體系。
唐德宗. 建中元年(780年),丞相楊炎。
頒布了兩項稅法。
兩部稅法的實施是土地兼併。
土地保有制在稅收制度中的反映已經改變。 安石之亂後,百姓田地“大多被富家和官吏兼併”(《唐慧瑤》卷85),以丁家為主的地租調整方法已不再適用。 兩部稅法由按人均計稅改為按財產計稅,體現了稅收發展規律。
同時,它把各種稅種合併,在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稅制,所以宋元明清三朝都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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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 兩稅法是唐朝中期為取代地租管制而實施的稅制。 唐玄宗皇帝(713-741)在位後,均地制逐漸廢除,相應的地租調整也難以為繼,封建大地所有制進一步發展,國家財政收入大幅減少。 唐德宗成立元年(780年),在丞相楊炎的建議下,修改了兩部稅法。
兩部稅法的主要內容:國家根據財政支出確定稅額總額,各地按政府撥出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徵收。 原住民戶(本地人)和賓戶(非居民戶)納入其目前居住地、縣的戶籍,稅額按耕地面積和家庭戶級進行分攤。
每年夏秋兩季徵收,夏季稅限於6月,秋季稅限於11月,故稱為“兩稅”(也有說法分為戶稅和地方稅兩種)。 兩稅按戶等,按耕地面積奈米;每畝稅以大曆十四年(779年)耕地數量為基礎,平均分配。 房租和雜費都省了下來,但丁的錢卻沒有浪費。
沒有永久居留權的商人按其居住州或縣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徵稅。 兩部稅法的原則從以人數為徵稅標準,改為以財產為主,以土地為徵稅標準,反映了中國古代土地所有權的變化和稅制的重大變化。 兩稅法實施初期,統一了無序的稅制,擴大了稅負範圍,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民生負擔。
後來,有很多缺點,徵稅往往很嚴厲。 但是,由於這兩種理論適應了地主私有制經濟的發展,歷代封建王朝都奉行稅制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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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租:唐代的土地地租制度分為農地地租和城租兩種。 農地租金是土地所有者向**繳納的稅款,佔總收入的70%以上。 城市地租是城鎮居民向**繳納的稅款,主要來自商業和手工業。
農業稅:唐代的農業稅分為土地稅和貨幣稅兩種。 田地稅按農田面積和收穫量徵收,約佔總收入的20%。
這筆錢是根據耕地面積和種植的農作物品種徵收的稅款,約佔總收入的10%。
貢品:貢品是指少數民族向**繳納的稅款,主要用於購買**和裝置。
關稅:唐朝的關稅主要是從貨物進出口中徵收的稅款。
其他稅種:唐朝還有許多其他稅種,如馬稅、銅幣稅、菸草稅等。
總的來說,唐朝的稅制比較複雜,主要包括地租、農業稅、貢品稅、關稅等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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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稅制的變化表明,隨著歷史的推進,封建國家對農民的個人控制有所放鬆; 用白銀徵稅,是封建社會商品經濟活躍的相應反映。 唐初,戶戶遵循隋朝的制度,武德初,實行三等戶制。 武德七年(624年)4月,唐朝頒布了《君天令》和《地租雍調整》。
德宗皇帝成立元年(780年),唐朝的財政制度由地租調整法改為兩稅法。
中國古代奴役制度的演變:
1、春秋時期,關忠在齊國進行改革,實施“落地”; 西元前594年,魯國實行“畝初稅”。
2.漢朝對人民的管理,漢朝實行“戶制”。
3、西晉實行“占地法”,北魏實行“地租調製”。
4、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還貧的思路改革了奴役制度,實行了“調地租”。
同年,唐德宗接受楊炎總理的建議,實施兩稅法。
6、北宋實行徵兵法和方田稅法。
當年,明朝內閣第一助理張居正針對重奴役和農民冒險的歷史教訓,改革了奴役制度,下令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鞭刑法。 雍正帝在位期間,還實行“分百畝”的辦法,將稅款平均分攤到田地稟賦中,將土地的銀子收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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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時期,通過地租和稅法以這種方式管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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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稅額比較輕,特別是“丟平換服”的方法,讓農民有了休養生息的機會,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農民的生產熱情,並利用了唐代早期的經濟繁榮。
地租,即農民向**繳納糧食作為田地稅; 調,即農民向**繳納地方特產,一般指絲綢等; 勇,即農民服勞不付貨,所謂“失勞不失”是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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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建立後,租金調整制度的實施仍然是北朝隋朝租金調整制度的延續和發展。 唐武德的詔令規定,地租調整為“每丁兩石,絲綢兩丈,棉三兩,除此以外,不得橫向調整”。 強迫勞動是“二十年的服務”。
如果你不服侍,你就要被責成乙個僕人,每天三英呎。 《資治通鑑》曰:“唐初,稟賦法說地租平庸,有地就有地,有本體就平庸,有戶就有調。
可以看出,租金調整是一種“以人為本”的制度,是建立在國家對土地、身體和戶籍的有效控制之上的。
唐初,以輕稅、少賦的思想改革了奴役制度,實行了地租和雍的調教。 其內容如下:
成年男子每年向政府繳納一定數量的糧食,稱為“地租”; 支付一定數量的絲綢和布料,稱為“調”; 徵兵期間,不去服役的,可以發給絲綢或布料服役,稱為“勇”。 唐朝的雍不再有年齡限制。
農民的生產時間比較長,勞役的負擔比較輕,所以開墾了很多荒地; ** 稅收收入得到保障,政府軍事系統也得到鞏固。 這些都使國家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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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兩部稅法。
唐朝的兩部稅法是中國封建社會稅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其特點是(只以資產為依據,不以身體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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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稅收始於夏朝,史書記載:“自禹以來,夏時,貢品備備。 ”
《孟子滕文功》還包含:"夏侯五十歲和致敬"。這些記載表明,中國奴隸制國家建立後,國有稅制是及時以法律形式建立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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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秋兩季徵收,一攬子徵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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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稅制是:兩部稅法“兩稅法”是唐代的一種稅制,由唐德宗時期的宰相楊炎提出,因在夏秋兩季徵收而被稱為“兩稅法”。
公元780年,“兩稅法”正式頒布實施。 它的出現改變了戰國時期以來以人為基礎的稅制,使得古代的稅制從“稅人”轉變為“稅人”,同時封建國家控制私有土地所有權的原則逐漸轉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
長期以來,中國古代實行以土地稅(含戶稅、土地附加稅)為基礎,以商業稅(含關稅、市政稅)為輔的稅制。 這種稅制最初形成於西周和春秋時期和戰國時期; 秦漢王朝逐漸完備; 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君天的基礎上不斷進行改革和完善。 宋元明清三代,隨著統一土地制度的破壞,土地兼併之風愈發興盛,在不斷開墾土地、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了地稅、戶稅、丁稅的合徵,以及商稅、鹽稅的徵收制度, 茶葉、酒等商品稅得到加強,使商業稅和商品稅成為我國封建時期末期國民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唐代名稱“唐”是晉朝的古稱,指今山西省的中南部地區。 唐高祖李淵的祖父李胡是西魏八大支柱之一,被封為“唐公”,後來,這個頭銜傳給了李淵。 李淵是隋朝時的宮住在晉陽(山西太原西南)住,以尊隋的名義舉兵,每一場戰役都必敗,直入長安,在隋公楊玉禪讓皇帝登基後以“唐”為國名。 >>>More
唐朝的軍事制度是以生產官兵為基礎的,**有十二個侍衛,是官兵的指揮機關,十二個侍衛分為左侍衛、右侍衛、左右蕭衛、左右軍衛、左右衛 以及左右金烏衛兵。此外,還有左右看守,左右千牛看守,十二個看守統稱為十六個看守。 其中,排名前十的侍衛掌管宮廷侍衛和朝廷儀仗隊,在各地統稱著州和志衝府。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