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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證據收集手段合法,則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等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就錄音而言,這意味著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人侵犯了他人的私隱或違反了法律的禁止,例如記錄他人的私隱或竊聽在其工作或住所獲得的錄音,則此類錄音仍將被排除在外。
但是,“無可置疑的視聽材料或經其他證據支援並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視聽材料核實的副本”具有證明力。
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的依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錄音證據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取得,錄音雙方的對話在當時不受限制,是有意識的、自由表達的意圖; 這是善意的、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二是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或偽造,內容未經篡改,無疑有其他證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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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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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符合以下條件的證據具有法律約束力: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編輯、編輯、偽造,聯絡緊密,內容未經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音訊證據必須依法取得。 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私隱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錄音材料,如在其工作場所、住所竊聽所得的錄音,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3.對方沒有提出反駁,反駁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以錄音證據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可疑。
如果對方對錄音提出質疑並舉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則錄音將失去證明力; 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記錄證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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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作為證據具有法律效力,我在以前的訴訟中也使用過。
我不知道你是什麼情況,我跟你說說我,之前我和老闆有過勞資糾紛,但是沒有任何證據,就給老闆和領導打了電話,打電話的時候直接用手機錄了下來。
我把錄音用文字寫下來,然後把所有的亮點都標記出來,交給評委。
但是你要注意乙個問題,那就是對方可能不承認錄音是他的,然後你就要申請認證了。
在評估之前,您可以詢問法官,如果錄音被確定為被告的,那麼被告將被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我的老闆直接承認他是錄音中的人,因為他沒有經驗。
其中之一是錄音,一定要錄製你想證明的東西。
比如我要要工資,那麼就要把錄音談一談:老闆欠我一筆工資還沒發,每個月的工資是多少,欠了多少個月,這些內容一定要有,否則證據不足,後期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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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如果證明確實是該人的聲音,而不是對聲音的模仿,則錄音作為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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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它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它可以作為間接證據使用,而不能直接稱為有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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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另一方同意,此類錄音是否可以用作法律證據? 偷偷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還行!
《民事訴訟法》和《關於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證據包括: 1檔案證據 2
物證 3締約方宣告 4音像和視聽材料5
電子資訊材料 6鑑定勘驗 7、專家意見。 8. 證人證詞。
所以,錄音是證據之一。 但是,它只有在經過對方的盤問和承認,並被法官在法庭上接受後,才能作為正式證據使用。
首先,我想說的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錄音證據,90%以上都是秘密錄製的。 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同意錄音,那麼很有可能內容會直接寫出來形成書證,根本不需要錄音。 其次,一項證據能否被法院使用,關鍵在於證據本身是否符合證據的三個特徵,即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
真實性又稱客觀性,即證據和證明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是否經過修改或刪減; 如果是,則符合證據規則,法院將。
當然不是,玩**不會侵犯私隱; 例如,邀請人們上門交談並錄音是否違法? 當然不是,在家聊天不會侵犯私隱; 例如,在別人家中安裝錄音裝置是否違法? 當然,家裡是私人空間,偷偷錄音顯然是侵犯私隱的。
秘密錄製的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有前提條件: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等方式形成或者獲取未經授權的錄音。 在生活中有證據感是好事,但是在偷錄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講清楚,比如是誰,因為什麼,現在我向你要錢,需要來回連線,讓人一聽就知道實際的事實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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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它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如果是以脅迫和威脅的方式,違背他人意願獲得的錄音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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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獲取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合法取得才能獲得相應的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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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內容要真實連貫,不能真實,在錄音過程中,對方的言語是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存在他人的脅迫和威脅。 對案件中需要證明的事實應當充分說明,不得刪除錄音材料,保留原錄音材料。 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應當確認記錄證據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車證;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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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私隱或違反法律禁止的錄音,例如錄製他人私隱或竊聽在其工作或住所獲得的錄音,則該錄音仍將被排除在外。 但是,“無可置疑的視聽材料或經其他證據支援並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視聽材料核實的副本”具有證明力。 要使這些記錄的證據成為判決的基礎,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取得錄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雙方的談話在當時不受限制,是有意識的、自由的意向表達,是善意的、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二是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沒有被有能力的人編輯或偽造,內容沒有被修改過,毫無疑問還有其他證據支援。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資料;e) 電子資料;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8) 驗屍記錄。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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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秘密錄音的證據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符合下列條件的錄製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1、當事人提交的錄音證據未經編輯、編輯、偽造,聯絡緊密,內容未經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遺漏記錄證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當事人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錄音中證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當事人在進行證據保全時在場。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等方式保全證據,並製作筆錄。
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其實這種情況很常見,一是我們的錄音裝置不好,二是跟原唱一起唱,容易跑調,還有乙個原因是我們畢竟不是專業歌手,在氣方面肯定會差一點,想要提高, 最好是請老師教你,然後你說你平時唱得很好,我覺得應該不是很差,你可以多唱,我相信你應該是朋友中的好歌手,不要太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