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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般而言,如果子女的年齡間隔不足,當地計畫生育辦公室會要求支付相應的社會撫養費(具體金額可協商);
二、社會維護費:
1.是指為規範自然資源使用、保護環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生育子女徵收的費用,對投入社會公共事業的資金進行適當補償;
2、社會維護費為管理費,是補償性的、強制性的;
3、2002年8月2日,第357號令頒布了《社會贍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贍養費的徵收作了規定。
3. 徵費金額: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數額,但規定“社會撫養費徵收和管理辦法由***制定”;
2、2002年8月2日,依法授權頒布了《社會贍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贍養費的徵收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但只對社會贍養費的徵收標準作了原則性規定,仍未作非常具體的規定;
三、《社會贍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社會贍養費徵收標準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本參考標準計算和徵收; 收取金額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生育子女的情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社會生活費徵收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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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罰款多少錢。但是有不想要錢的熟人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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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沒有規定登記罰款,只規定戶口必須在3個月內登記,3個月後必須寫出情況說明,報公安局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七條 兒童出生後乙個月內,戶主、親屬、看護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兒童經常居住地戶籍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情況。
對於棄嬰,收養人或者撫養機關應當向戶籍機關報送出生登記情況。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報戶籍可疑部分的;
2. 虛假申報賬戶;
(三)偽造、變造、轉讓、出借、出售戶籍檔案的;
(四)冒充他人戶口的;
5、秦申宇酒店經理不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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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定對登記處以罰款,只規定戶口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3個月後必須寫說明情況報派出所批准。
1. 出生證明上的姓名可以更改嗎?
出生證明上的姓名可以更改。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可以看出,拿著出生證明到派出所登記,然後在派出所戶籍處換名,需要孩子的父母填寫表格,並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簽字進行變更, 而出生證明上的姓名是嬰兒的原名,不影響出生證明的使用。
2. 如何安置單親子女?
如果單親家庭想要為子女登記,也必須通過派出所登記,帶上所有相關材料後,在派出所填寫相應的申請表後,就可以按照一般的登記流程進行登記。 單親家庭和雙親家庭沒有區別,因此單親家庭的登記實際上與非單親家庭的登記相同。
3. 新生兒入院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孩子的父母應攜帶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明和計畫生育服務手冊,以及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和結婚證到父母一方常住的公安派出所。 但是,在實踐中,兒童的登記時間可能會略有延遲,例如,農村地區的新生兒可以在三個月內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七條 兒童出生後乙個月內,戶主、親屬、看護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兒童經常居住地戶籍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情況。
對於棄嬰,收養人或者育兒機關應當向戶籍機關報送出生登記情況。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報入戶檢查口的;
2. 虛假申報賬戶;
(三)偽造、變造、轉讓、出借、出售戶籍檔案的;
(四)冒充他人戶口的;
5、酒店經理未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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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當事人已在一地被徵收社會贍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再因同一事實徵收社會贍養費。
社會贍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 對不符合人口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收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出生行為發生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該人的出生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尚未發現,則由最先發現其出生行為的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收集標準作出收集決定。
一方當事人已在一地被徵收社會贍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再因同一事實徵收社會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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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的居住地已經處以罰款,並且孩子已經辦理了戶籍手續,則不需要對另一方處以罰款。 最重要的是,女方繳納罰款後,一定要記住,計畫生育制度的“社會贍養費徵收”一欄必須有“繳”字,否則,以後辦理戶籍遷移時會遇到各種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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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有重複的罰款。 以後,先搬家你老婆的。 帶上結婚證、戶口簿和孩子的出生證明,就可以在當地申請,最好等孩子大一點再搬進去。
或者假離婚,給你孩子協議,然後把孩子搬過來。 但不要傷害別人的女人,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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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合理,所以我給你乙個參考。
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當地縣(市)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區)統計部門公布:(一)多生育乙個子女的,按二至四次徵收;
(二)子女超過2名的,按前子女的徵費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生育條件但未獲准生育的,按0.5倍至1倍徵收;
(四)在法定結婚年齡未登記後,第乙個子女出生滿六個月,但尚未完成婚姻登記的,按0.5倍至1倍徵收徵費;
(五)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按1.5倍至2.5倍的稅率徵收;
(六)配偶一方與另一人非婚生子的,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徵收;
(七)民政部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未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徵收。
個人實際年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按超額收入一倍以上二倍的稅率加收社會維護費。
第四十九條 社會贍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書面決定; 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五十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贍養費的,自逾期繳納之日起,每月徵收未繳社會贍養費的2/1000的滯納金; 仍未繳費的,作出徵收決定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子女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在產假期間不得發工資,懷孕、分娩等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其他生育福利予以登出; 男女均應受到降級或更高以上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縣(市、區**)人民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規定其他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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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可以從收養關係之日起登記。
法律明確規定,要建立收養關係,除滿足收養的實質性要求外,還必須辦理收養手續。 否則,可能構成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養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中長期公開共同生活,不經過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具體共同生活年限可以構成事實收養, 這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確定事實收養關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