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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兩個概念。
繼承人是具有合法或合同繼承權的人,通常是繼承他人財產所有權的人。 它是乙個純粹的受益者。
贈與人是指無償處置其財產所有權並將其合法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人。 贈與行為是處分財產的行為。 捐贈者是財產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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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和捐贈者不是同乙個人。 繼承人是獲得利益的一方,捐贈者是給予利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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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它不是人,繼承人必須有合法的繼承關係,所有權持有人的財產分為繼承關係。 贈與人是指不一定存在合法繼承關係的關係,沒有血緣關係的外人也可以贈與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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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和贈與人不是同乙個人,繼承人有血緣關係,法定繼承人,贈與人可以是不認識的人,兩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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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和捐贈者不是同乙個人。 繼承人是合法配偶和血親。
捐贈者是給予財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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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乙個邏輯關係的問題:
1.繼承人和贈與人是同乙個人。
一方面,他是某人財產的繼承人,同時,他可以通過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來成為捐贈者。
2.他只是乙個繼承人或只是乙個給予者,而不是雙重角色。 在這種情況下,它不是同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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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給予者,而是“捐贈者”。 繼承人和受贈人可以是乙個人,也可以不是乙個人。 繼承人可以是預設的,也可以是遺囑指定的,而受贈人只能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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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只有權繼承自己的親生後代。 贈與人是局外人,也可以接受贈與權,所以不是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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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字面上看,它不是乙個人,繼承人從別人那裡繼承了一些東西,而給予者給了別人一些東西,乙份禮物; 乙個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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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是房屋的主人,繼承人是主人的子女和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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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和捐贈者不一定是同乙個人。
贈與人是將財產或其他東西贈與他人的人,而繼承人是依法繼承財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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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一樣了,只要繼承人是符合要求的人,但給予者就不一樣了,是要求的人,不管有沒有關係,只要他願意自己做決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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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贈與可以隨時發生,而繼承發生在財產所有者去世後。 房屋的贈與是通過贈與合同實現的,而繼承可以是遺囑或法定繼承,不一定以合同的形式存在。
從稅收上看,二手房轉讓稅主要有三種稅種,即稅、個人所得稅和契稅。 繼承轉讓其實成本低,主要成本是繼承權的公證,繼承轉讓與買賣贈與相比,沒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契稅。 繼承人應當憑遺囑對繼承權進行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變更房管局名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一階繼承人繼承湮滅,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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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人不是繼承人,但立遺囑人有權接受遺贈,可以取得受遺贈人贈與的財產,受遺贈人取得財產後,繼承人無權繼承遺贈財產。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第一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第二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它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不繼承。第一代繼承人無繼承人的,由第二代繼承人繼承。 但是,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即受遺贈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四條的規定,立遺囑人應當在知悉李立德的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 如果遺贈被接受,則可以獲得受遺贈人捐贈的財產。
1. 受遺贈人和法定繼承人有什麼區別。
1.主體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名或多名;
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
2.主體的義務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還負責償還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受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只有在受遺贈人的納稅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繼承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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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人不是繼承人,但受遺贈人有權被遺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因此,受遺贈人取得財產後,繼承人無權繼承遺贈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
第1款、第2款規定,繼承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1、《民法典》中誰可以繼承房地產?
有權繼承的人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和法定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冉通弼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以及有贍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如何繼承父親的房子。
根據規定,有遺囑的,不動產的繼承,按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開始後, 由第一等級繼承人繼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等級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27條。
第1和第2段。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一階: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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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區別在於,前者是法律規定的特定人,如父母、配偶和子女。 後者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所謂遺贈,是指利用遺囑中確定的立遺囑方法,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在法律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和遺囑之間的異同。
受遺贈人與遺囑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可以用它來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無論使用遺贈還是遺囑,被遺贈人都必須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這兩種方式才能生效。
1)就主體而言,受遺贈人和遺囑繼承人是不一樣的。遺贈的範圍比較寬泛,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可以是集體的,甚至可以是國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不能是受遺贈人。 遺囑繼承人的範圍比較小,只在法定繼承人之內,別無他法。
2)在行使方式上,遺贈權和遺囑繼承權是不同的。接受繼承人遺贈時,受遺贈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明確表達接受遺贈的意願。
如果遺贈是已知的,被指定接受遺贈的人需要選擇暫時接受遺贈或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放棄遺贈。 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做出選擇,遺贈將自動被視為放棄。 但是,遺囑繼承是不同的,接受繼承的繼承人不需要明確說明他們是否會繼承。
只要在遺囑中提到如何分配,那麼法定繼承人只要不明確放棄繼承,就可以直接繼承。
3)在獲得遺產的方式上,遺贈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在遺贈財產的情況下,被遺贈人只能從遺囑執行人處獲得財產,不能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 但是,遺囑繼承人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
1. 死者的個人財產將如何處置?
我國公民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立遺囑處分其個人財產,並且可以指定死者為遺囑執行人。 我國公民可以通過立遺囑將其財產指定給乙個或多個人。 您也可以通過立遺囑將您的財產捐贈給國家或集體或其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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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繼承權不能贈與,繼承權作為個人權利不能贈與,對於繼承,只能選擇繼承或放棄繼承。 但是,可以先繼承它,然後再贈送。
雖然繼承權不能贈與,但可以先參與繼承,在遺產分割後再將自己的遺產份額贈予其他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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