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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前提是放棄一審抗辯權。 因此,一審是否有抗辯權,是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最重要的區別。 擔保人代表擔保人承擔債務是兩類擔保的相似性。 當一般保證人放棄第一次訴訟的抗辯權或者不允許行使第一次訴訟的抗辯權時,一般擔保實際上就變成了連帶責任擔保。
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還規定:“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實踐中,由於大量擔保合同的條款和內容籠統,擔保承諾的簡化,以及出保方當事人法律觀念不強,難以做到嚴謹的書面,因此在擔保責任方面存在不少不明確的約定, 如有的只在擔保單位一欄加蓋公章,只寫擔保還款或寫擔保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一般擔保,有的法院將其視為連帶責任擔保,在審判實踐中把握非常不一致。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和現行審判實踐中掌握的基本原則,當對擔保的理解存在差異時,應當作出有利於債權人的解釋,即在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確時,將這種模糊的擔保認定為連帶責任擔保。 從而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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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擔保是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擔保是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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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審理、仲裁、財產執行前,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一般來說,擔保人有權在一審中進行抗辯。 連帶責任保證在一審中沒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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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來說,連帶擔保的法律責任大於一般擔保的法律責任。
一般擔保是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可以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未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之前,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擔保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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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模糊擔保是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應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是指當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人未能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在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686條.
保證的形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對擔保形式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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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它們。 如果是一般擔保,貸款到期時必須先找債務人,如果擔保人直接要錢,擔保人可以拒絕,這叫先訴權。 如果是連帶擔保,貸款到期後,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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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如果A無法退還,B將得到償還,這是一般擔保。 沒有明確約定為連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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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會說明保證責任是連帶責任還是一般責任。
如果沒有解釋,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開始承擔擔保責任,則為一般擔保。 例如,如果甲無法履行其義務,則由丙承擔擔保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C承擔一般保修責任。
產生連帶責任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明示的,擔保合同直接約定了連帶責任。 另一種是推定,擔保合同未約定擔保方式或協議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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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擔保是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 連帶擔保責任是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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