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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限制非股東擔任董事長。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由此可見,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投資者和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非股東成員,是允許的,不違反《公司法》。
但是,對於股票****來說,情況就不同了。 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董事會的產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發起成立的公司,董事會由發起人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發起人繳納全部出資後,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 這意味著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應從發起人中選出。 第二種是以募集方式成立的公司,董事會由成立大會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公司成立大會。 成立會議由訂閱者組成。 《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成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3. 選舉董事會成員; ”。從以上兩種情況來看,股份董事會成員應由發起人選舉產生,不能由發起人以外的人擔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也明確規定:“董事會主席、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也就是說,董事會主席、副主席不能由董事會以外的人擔任,當然也不能由股東會成員以外的任何人擔任。 綜上所述,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主席的產生辦法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董事長從董事會中選舉產生,董事從發起人中選舉產生。 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如果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約定,投資人股東會成員委託非股東成員擔任董事會主席和法定代表人,則不違法,屬於委託第一人執行民法的行為; 就股份而言,《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長應當從發起人和投資者中選舉產生,委託非股東成員擔任成員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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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長不一定是股東。 董事會主席的產生辦法在公司章程中作了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擔任董事長的,由股東擔任董事長;
2、約定由職工代表擔任職工的,由職工代表擔任職工。
主席的職責和許可權是:
1、召集和支援股東大會,推進會議程序;
2、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3、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4、履行對公司的忠誠和勤勉義務。
董事長的職責如下:
1、主持和召開股東大會,負責會議決議的執行;
2、組織討論,決定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針、投資計畫;
3、組織討論,決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和利潤指標;
4、組織、討論並簽署公司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和年度利潤分配計畫;
5、組織討論,制定公司註冊資本增減、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綜上所述,能當董事長的不是股東。 董事會應設董事長一人,並可設副董事長一人。 董事會主席、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非股東也可以擔任董事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4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由三到十三名成員組成; 但是,除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單位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能在董事會中有員工代表。 董事會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可任。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張培祖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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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每屆任期為3年,可連任。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罷免。
從法人股東中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原因需要變更姓名的,可以連任,但須提交有效檔案並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此外,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向董事會增設若干名在職董事,並在下一次股東大會上追授批准。 在職董事是公司管理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其職責、權力及福利與其他董事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實行累積表決制。
本法所稱累積表決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每股具有與擬選舉董事、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離婚手續可直接在當地民政局辦理。 一切必要的手續,都是委託律師寫訴狀,到居住地所在地的區、縣法院辦理立案手續。 立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1)民事起訴書影印件2份,(2)結婚證,(3)至少自帶身份證(最好是夫妻雙方),(4)孩子的戶口簿或出生證明原件,(5)證明財產狀況的相關證據,如房產證、購車合同、 (6)證明夫妻關係破裂的證據等。
1、符合生育二胎政策要求的婦女,應在第乙個孩子滿三個月、三個月齡後的次月20日前寫書面申請(已滿28歲的婦女除外),一式三份填寫《二胎生育指標批准表》, 由戶主、管轄中心特務幹部核實簽字,交由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處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