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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受傷自己承擔責任不是工傷,你認為自己的理由可以成立,問問老闆是什麼意思。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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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路上,騎單車受傷的費用和就醫的費用,老闆要交多少錢,就看你們單位的什麼規定了,單位要承擔一半的責任,因為是在上班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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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你的老闆需要給你全額保險,如果你在回家的路上發生意外,如果你繳納了社會保險,就會被當作工傷處理,你的老闆應該負責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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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因為工作原因在騎自行車時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讓公司替你認定工傷,然後賠償醫療費用和其他社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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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公司會給每個員工買保險,你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計算你應該為你支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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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僱傭合同,就很難證明你的老闆雇用了你。 老闆會說你是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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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取決於你是否是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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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騎自行車受傷,就醫費用高,老闆講究人道主義,應該貴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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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在上班途中跌倒受傷,不屬於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但需要承擔勞動者的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工作準備時間之前或者之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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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是,要考慮到正確的行車路線還是有沒有其他行為,比如下班後不直接回穆生家,而是去其他地方受傷,一般是無法識別的!
只要是正常的行車路徑,基本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因意外受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暴力或其他事故而受傷的人。 患有職業病; 外出工作期間,受傷或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三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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