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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上班途中摔倒身重傷的,不構成工傷,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構成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只有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者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工傷。
因此,首先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其次,必須在證明中明確說明不是員工的主要責任,這樣才能認定為工傷。
在上班途中繞過行人路上的障礙物時摔倒不是交通事故,而是工人的全部或主要責任,因此不屬於工傷。
如果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工人不承擔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則屬於工傷。
在此,請關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有關“上下班”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是在合理時間內在工作地與居住地、慣常住所、宿舍之間的合理路線上上下班; (二)在合理時間內,在工作地點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上下班; 三是從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動,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上上下班; 第四,在合理時間內沿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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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工原因導致死亡的,到社保局辦理工傷認定,認定後,工傷保險將按照工傷死亡標準予以賠償,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關費用。
如因個人原因與工作無關,本單位概不負責,不予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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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廠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負責?
1、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本廠概不負責。 確定為工傷的,承擔部分責任,工傷期間工資正常支付。 其他賠償,如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如果公司不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公司將承擔所有基礎。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車禍後如何進行殘疾評估。
1、被評估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並由辦案人簽字的殘疾鑑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檢查結果、受傷開始和結束時的CT、X光和診斷報告;
3、從**醫院借用、影印相關手術記錄、檢查記錄;
4、在評估受撫養人的工作能力時,還應攜帶評估員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以及有關部門的解釋;
5、評估應當以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併發症的確定為依據,如果賠償依據尚未確定,需要提供調解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註明;
6. 評估員需要親自檢查並支付規定的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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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其次,如果勞動者認為是工傷,而勞動者的雇主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在60日內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屬於工傷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等非勞動者主要責任的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員工工傷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一)因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的事故造成傷害的;
2)事故發生在上下班途中;
3)這不是該人的主要責任。因此,能否認定工傷,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具體情況依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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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勞動者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工作死亡而不能工作的勞動者提供主要生活生計的親屬。 一次性工傷死亡津貼標準為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親屬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4)患有職業病;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下落不明的;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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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上班途中遇到車禍,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規定的通勤時間,二是必須發生在上下班的必要路線上,三是 必須是員工不負責或不是變更的主要責任人;第四,必須是由機動車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工傷是一種特殊型別的工傷,但並不意味著只要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就一定會被認定為工傷,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如果有必要確定員工對事故負有主要或全部責任,則不能將其視為工傷。 在此之後,您將無法就工傷要求賠償。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 一定是在上下班的必要路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必須是該人不負責或不負主要責任; 必須是由機動車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因突發疾病死亡,或在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 在緊急救援、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遭受損害的; 原來在軍隊服役的雇員,因戰爭或工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認定有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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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死亡是由於該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則視為工傷。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必須是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返回避難所的第二種方式必須是在通勤上班所需的路線上發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 或他或她不負責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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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飢餓分析: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按工傷處理。 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索賠,同時要求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由於與工作有關的原因,他顯然在事故中受傷;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和接受工作職責的工作場所因暴力或其他事故而受傷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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