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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和護理的規範和常規,過失致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根據你的陳述,已經構成醫療事故,你不需要申請醫療鑑定,直接去法院起訴防疫站,法院受理後,會視情況以法院的名義申請醫療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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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什麼病,也許是慢性B型肝炎引起的慢性肝炎導致肝硬化到晚期,引起肝腹水和上消化道靜脈曲張,並伴有消化道出血。
如果確實是我所說的疾病,對不起,這是一種不治之症,唯一可用的方法是肝移植或血管生成以延長生存期。
至於服藥引起的病情加重,我認為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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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不是。 只有當患者受到明顯的身體傷害時,才構成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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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經構成醫療事故,最好先向防疫站請教,再與他們調配,這樣才能快點。 調解不達法庭民事訴訟,最不可行的方式就是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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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要求醫療事故責任,謝謝,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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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先做乙個評估,看看目前的情況和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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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醫療護理規範和常規,過失致人身傷害的事故。
《醫療糾紛防治條例》實施後,醫生與患者之間因診療活動產生的糾紛,被界定為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將限於行政調查處理的範圍。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防治和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生與患者之間因診療活動引起的糾紛。
第五十五條 診療活動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行政調查和處理,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和規程,過失致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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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醫療事故是指患者在中國境內有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進行醫療活動過程中,因違反有關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醫療護理規範和常規而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醫療護理規範和常規,過失致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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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和護理的規範和常規,過失致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專家鑑定小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在造成醫療事故危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的醫療狀況等因素,確定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的責任程度分為:
1)全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有害後果完全是由醫療過失造成的。(2)主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危害後果主要是由醫療過失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危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是指醫療事故的絕大多數有害後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醫療過失起次要作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醫療事故罪是違法的物件,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犯罪的目標是一名生命、健康和安全受到疾病傷害的患者。 因此,如果治療措施不能客觀地控制疾病的進展,必然會因疾病的發展而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的損害,直至導致殘疾、功能障礙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