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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事故調解程式:
公安機關辦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終止或傷殘之日起開始; 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調解應當自辦理喪葬事宜的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 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應當自確定損害之日起開始。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文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調解員簽字,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立即生效。 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文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屆滿。
後沒有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結論書,由調解員簽字,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協議生效後,調解協議未達成協議或者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予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首先,交警沒有義務為您做調解工作,調解是根據雙方的書面要求進行的;
其次,你們的交通事故是簡易程式,交警作為對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沒有違反任何規定,更沒有不合理。
作為交通事故的一方,首先要對自己負責,如果覺得自己真的需要就醫,一定要盡快去醫院檢查,以便做出最合理的索賠。 第二:你要評估自己的損失和實際情況,你是無證駕駛,沒有保險的電單車,如果對方或交警追究你這兩項責任,都是嚴重違規,你沒有遇到嚴重的麻煩,對方已經支付了足夠的醫療費用,嚴格按照規定損失的工作費用只會在住院期間產生;
最後,根據交警的判定結果,我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了解不多,但是交警在處理汽車和電單車事故時:不僅因為電單車基本沒有保險,他們會盡量把責任交給投保車方, 從而獲得雙方更多的索賠,同時也保護了相對弱勢的電單車一方。
總的來說,你在這次事故中沒有損失任何東西,交警兄弟處理得很好。 希望能開啟你心中的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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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是的,找專業律師諮詢一下,看看現在是否還能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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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可以進行調解和處理賠償。 一般交警處理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方式如下: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聽取各方要求;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中確定的事實確定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5、確定履行薪酬的方式和時限。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1)當事人自行賠償;
2)到保險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處辦理損害賠償。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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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處理交通事故的方法之一,但不是必要的方法。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請求調解,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交通事故當事人有下列五種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
2、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只能調解一次,調解不成或者調解生效後未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當事人一方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部分法律法規允許自行解決交通事故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檢查、鑑定、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不予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警不會在交通事故中強制調解。
2. 如果您不對交通事故負責,是否可以支付賠償金?
在以往處理的交通事故中,只要事故不負責,就不承擔賠償義務,但在新法中,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事故,無論機動車是否負責,都必須賠償對方,這是“以人為本、 保護弱者“在新法律中。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員已採取必要措施處理的,應當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體現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的殘餘殘餘保護。
如果要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啟動調解程式,當事人需要願意調解,這是啟動的關鍵。 如果一方不願意調解,那麼事故的處理就無法調解。 關於處理交通意外是否需要調解,答案也即將出爐。
只能說調解是處理交通事故的方法之一,但不是必要的方法。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梁都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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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調解不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調解是處理事故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必要的方式。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請求調解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向襲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與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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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處理交通事故的方法之一,但不是必要的方法。 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請求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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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不力的情形:依法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有異議; 當事人拒絕在隱藏姓名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 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不能進行調解。 交警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上註明不調解的原因。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路通警方在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上註明相關情況後,可以將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檔案上簽字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 在中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隨時可用的強制措施。 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More
交通事故往往涉及賠償問題,如果雙方此時願意協商,那麼交警部門可以申請調解損害賠償,根據交通法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和義務人一致要求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之日起10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提交書面調解申請。需要注意的是,交警部門的調解賠償並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糾紛解決的必要程式,這只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是否同意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這樣不僅容易當事人接受, 但在履行調解協議時也比較順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