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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訂後,沒有時間限制。 簡單地說,婚前財產在婚後總是被認為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獲得的財產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
在前一婚姻的情況下,二樓適用於“婚前一方擁有的,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的財產,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已過8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已過4年, 可以看作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
最後,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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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登記日期為準。
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始終是個人財產,除非雙方同意,否則不會成為共同財產。
之後,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四年的論點是,以前的婚姻法在現行婚姻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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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會問,其中一項婚姻資產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轉換為婚姻財產。 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無論年限長短。 至於婚後取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一方的財產外,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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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約定樓上房產未登記或認證的,自登記之日起分攤,但**財產**財產應予移走,**財產不得作為婚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歸賬戶內的任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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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大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明確約定一方擁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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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雙方登記結婚並取得結婚證之日起,產生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婚姻財產分為以下幾類: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一千零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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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自雙方登記結婚並取得結婚證之日起產生,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 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有以下幾類: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清氏長輩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升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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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特別約定的,只要雙方從存在合法婚姻關係中獲得的收入,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等收入
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人贈與或者不作為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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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知道孫子結婚後多久,財產是否算作共同財產無關。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與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有關。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和其他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
此外,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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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只要登記結婚,婚姻關係期間獲得的收入將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濟和投資短缺造成的收入; 智財權收益; 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未說明其歸一方所有; 其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金融資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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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證明後取得的收入為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受《中國民法典》規定。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者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
1. 共有財產包括哪些內容?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智財權收入;
“智財權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示取得的財產收益。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除外。 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
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該獲得的養老保險費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夫妻共同獲得的債權。
6.單獨管理和使用的財產。
婚後取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在兩個不同地方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法時,原則是保持原始狀態,當值不同時,需要補差。 但是,如果雙方之間有協議,則遵守該協議。
7.軍事人員的部分復員費用和轉動費用。
復員津貼、自營職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分攤給軍人的,夫妻關係年數乘以年平均數,所得金額為夫妻雙方的純財產。 “年度平均數”是指在特定年限內平均支付給軍事人員的上述費用總額。 具體服役年限是70歲的平均預期壽命與入伍時軍人的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
8. 禮金。 已登記結婚,但法院尚未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收受的贈與金或贈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應當考慮財產的合理分割**、數量等情況。 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應歸雙方所有。
9.財產不明或無法核實的。
夫妻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 難以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不能舉證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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