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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50萬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25萬屬於岳母,25萬屬於岳父的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等級繼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二等繼承人;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公公婆的法定義務,喪偶女婿履行了贍養岳父岳母的法定義務的,除出生時尚在世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遺腹子女外,她應為第一等繼承人。 ”
因此,如果沒有遺囑,250,000的遺產將在您岳父的一階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你岳父的姐姐沒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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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岳父岳母共同購買的房屋是共同財產,即每人應為25萬元。
現在你的岳父已經去世了,他的25萬應該由繼承人繼承,即由他的孩子、父母和妻子繼承。
只有在沒有主要繼承人的情況下,二階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所以,你岳父的姐姐除了幻想什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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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這種情況下,應推定父親先死。 因為父子倆同時在車禍中喪生,所以應該推定是長老先死的。
2、馮曉明和馮曉麗,兩人不宜分太多財產; 因為,長孫馮曉明的父親先於祖父去世,代為繼承了父親的遺產; 二孫女馮曉麗的父親推定在祖父去世後去世,祖父的遺產先由父親繼承,再由父親的遺產與母親平分。
3、大兒媳王麗與岳父同住,履行贍養、贍養義務的,作為一等繼承人參與繼承。 否則,不涉及繼承。
分配方案一:王麗不參與繼承,高玉芳、馮曉麗各得1萬元,馮毅、馮曉明各得3萬元。
分配方案二:王力參與繼承,王力、馮毅、馮曉各1萬,高玉芳、馮曉麗各1萬。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男女繼承權平等。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後裔的直系血親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岳母的首要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履行了贍養岳父、婆婆的首要義務的,應當為第一等級繼承人。
本案例主要考察幾個知識點:
1.死亡順序推定理論;
2.代位求償權理論;
3.男女平等原則理論;
第四,權利義務一致性理論,即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的主要贍養義務,作為第一級繼承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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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產的合法繼承:夫妻,上帝按順序拔出父母和孩子。
2、1966年陳某去世時,其財產由其母親和養女平分繼承; 1980年10月,他的母親因病去世,他的個人財產和何燦、陳繼承的一半財產由他的三個弟弟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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