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與裁定的區別,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4-24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判決和裁決之間的區別如下:

    首先,定義不同。 判決書是法院根據判決書寫的檔案。 裁決是處理訴訟程式和一些實質性問題的訴訟檔案。

    二是數量不同。 乙個案件只能有乙個判決,但可以有多個判決。 判決是案件的最終判決,但也有通過裁決結束的案件。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 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質性問題,而裁決既解決實質性問題,又解決程式問題。

    四是發行形式不同。 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而裁決可以口頭作出。

    五是上訴時限不同。 對判決、裁定的上訴可以上訴,上訴期限為15日。 除部分裁決可上訴外,不得上訴,上訴時限為10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裁定不是判決,裁定和判決有很大的區別。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乙個案件中,只有一項判決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並得到執行,而可能有幾項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上訴和反上訴的時限也不同。 對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起訴反訴的期限為10日,對一審判決的上訴和起訴反訴的期限為5日。 此外,裁定的適用範圍與判決的適用範圍存在差異,裁定的適用範圍包括不予受理; 對管轄權有異議; 駁回起訴;保全和預先執行; 准許或不允許撤訴等程式性問題,而判決則解決了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實質性問題。

    因此,該裁決不是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 該裁決適用於以下領域:

    (a) 不予受理;

    b) 對管轄權有異議;

    (iii) 駁回檢控;

    iv) 保全和預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程式;

    (七)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執行仲裁裁決;

    (十)公證人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拒不簽字的;

    (十一)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作出口頭裁定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164條?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以上只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最新資訊請慎重參考!

    如果您對此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並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1所解決的問題的性質是不同的。

    民事裁決解決與訴訟程式有關的問題; 民事判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糾紛,即實質性問題。 2.內容和格式不同。

    民事裁定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不要求對案件事實進行具體描述,也不要求在形式上區分事實和理由; 民事判決書的內容比較複雜,一般要求對案件事實和理由進行全面、單獨的描述,在形式上也要求將事實和理由分開寫。 3.關於上訴的規定是不同的。

    除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外,民事裁定一般不准上訴,裁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無效; 除法律明確規定一審終審外,一般允許上訴,在上訴期間內,民事判決雖然已經送達,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適用於以下範圍:(1)不予受理; b) 對管轄權有異議;(iii) 駁回檢控; (四)財產保全和先行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撤訴;(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程式;(七)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公證人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拒不簽字的;(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作出的,記錄在案。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1.規則適用的事項不同。 裁定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式問題,裁定解決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製作它的基礎是不同的。

    裁定依據《民事訴訟法》,判決依據實體法; 3.裁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判決必須是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而上訴期為15日,因此一審判決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後,即判決期滿後15天。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判決和裁決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質性問題,對案件作出結論和決定,而判決主要是解決程式問題。

    2.在乙個案件中,只有乙個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並被執行,而可以有多個判決。

    3. 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表達,裁決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內容如下:

    (一)訴因、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原因;

    (二)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的負擔和訴訟費用;

    d) 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判決和裁決之間的區別在於:

    1.判決解決的是實質性問題,而裁定主要解決程式問題;

    2、上訴期不同,民事判決上訴期為15天,民事判決上訴期為10天;

    3.乙個案件可以有多個有效判決,但只能作出乙個生效判決;

    4.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而裁決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

    該裁決適用於以下領域:

    (a) 不予受理;

    b) 對管轄權有異議;

    (iii) 駁回檢控;

    iv) 保全和預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程式;

    (七)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執行仲裁裁決;

    (十)公證人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拒不簽字的;

    (十一)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作出口頭裁定的,應當記錄在案。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民事主體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的確認作出的書面形式的民事判決。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執行民事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作出的訴訟性問題作出的決定。 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是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但並不相同

    1、適用事項不同。 該裁決解決了訴訟過程中的程式問題,旨在使人民法院能夠有效地指導訴訟,消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式。 該判決以解決當事人有爭議的權利義務,即實質性法律關係,以解決民事權益糾紛,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2.製作它的基礎是不同的。 裁決所依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其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作出裁決。 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事實,所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判決。

    3.上訴的形式、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但判決書必須是書面形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裁定後十日內提出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但允許上訴的判決範圍比較寬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允許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提出上訴。 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變更,例如,中止訴訟裁定的,中止訴訟的理由消除後,由前凱重新裁定恢復訴訟程式; 判決的效力延伸到實體,除非通過法律程式,否則不能改變。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愚蠢的判決和裁決之間有四個主要區別。

    1、判決是為了解決案件的實質性問題,作出案件的結算和決定; 例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的裁定,適用該裁定解決程式問題。

    2 在乙個案件中,只有乙個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並被執行,並且可以有許多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

    3 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可以書面和口頭形式作出決定。

    4 對判決和裁定提出上訴的時限不同。 對第一審民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 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提出上訴的,抗訴期限為10日; 對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 對一審刑事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上訴案件: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或者法律適用不當的,依法變更、撤銷、變更的; (三)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澄清事實後變更判決; (四)原判漏判或者違法缺席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原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案件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發回重審。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 兩者適用的事項不同。

    (一)判決解決了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即實質性法律關係和一些程式問題;

    2)裁決涉及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如當事人申請迴避、申請管轄權異議、申請財產保全等程式性事項。

    2.兩者的依據不同。

    (一)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是實體法,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

    2) 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

    3.兩者的形式不同。

    1)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2)裁決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相信大家在訴訟過程中也遇到過法官口頭通知的情況,也是合法的。

    4、上訴時限不同。

    1)判決。

    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

    對於一審行政判決,上訴期限為15日。

    刑事一審判決。

    上訴期為10天。

    2)對裁定的上訴日期為10日,只有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訴訟的裁定才能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當事人對當地人民法院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限是指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上訴時限:不服判決上訴10天; 對該決定提出上訴的時限為5天。

    民事和行政訴訟上訴的期限:對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為15日; 對該決定提出上訴的時限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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