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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結婚證,你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你可以直接分居。 如果財產和孩子無法協商,他們可以起訴法院。 兩個孩子的撫養權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解決。
一般來說,孩子的利益將是首要任務,這取決於丈夫和妻子的生活條件。 如果你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你必須提供乙份你能很好地撫養孩子的證明,那麼你將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將承擔補充責任。 子女監護權的劃分 1.協議離婚中的子女撫養費問題以中國《婚姻法》關於監護權的規定為依據
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進行談判和決定,離婚協議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子女希望與哪一方生活在一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的子女原則上由哺乳母親撫養。
雙方因母乳餵養後子女撫養權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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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您可以直接前往民政局的視窗,並要求您寫乙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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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不到結婚證,可以離婚,也可以到之前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結婚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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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只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合影到初始証辦補發,即可辦理離婚協議。 不管是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還是去法院起訴離婚,都必須有結婚證。 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時,雙方應同時在場,並攜帶兩人結婚證兩份。
在法庭上起訴離婚時,一方應提交結婚證、離婚申請書和起訴原告的身份證。 重新申請時,需要攜帶身份證和戶口簿,出具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函件,到原辦理結婚證的民政局核對結婚檔案,取回檔案後,即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重新辦理結婚證。 如果民政局的結婚檔案轉入檔案館,應先到當地檔案館核對檔案,影印蓋章證明與原件一致,然後到民政局補補結婚證。
一方遺失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另乙份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兩份結婚證都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依據婚姻登記卷宗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夫妻離婚時如何判斷子女的監護權。
法院在決定子女撫養權時,主要考慮子女的年齡、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雙方的教育程度、子女的生活習慣、願意並有能力撫養子女的祖父母的情況。 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失。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兩歲以下的孩子通常被判給婦女。 對於兩歲以上的孩子,父母雙方都要求直接支援。
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與父親發生生活糾紛時,應當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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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不帶結婚證離婚,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當時沒有結婚登記,所以沒有結婚證; 二是辦理完婚登記,但結婚證遺失; 三是結婚證被對方隱瞞了。
1、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視為事實婚姻, 而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雙方都願意補婚登記,否則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後,不是事實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問題。
2、辦理完婚登記但遺失結婚證的,應當補發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婚姻登記檔案,確認屬實的,應當補發結婚證。 補發結婚證後,如果雙方能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可以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對方不配合取得結婚證,可以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到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關係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
如果結婚時間過長,無法找到當時的登記資訊,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發證,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提出離婚。 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1、結婚證未辦理的法律如何處理。
對於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應根據情況分析如何處理法律:
1、如果結婚證在雙方完成結婚登記後遺失,雙方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並受到法律保護。 雙方或其中一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重新申領結婚證。
2、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般應當按同居關係處理,不受法律保護;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則雙方的關係應視為事實婚姻, 這種關係受法律保護。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自願與中國大陸外國人離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者中國大陸華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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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崩潰有兩種方式:(1)先重新申請結婚證,然後離婚。
這是乙個連貫的過程。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或者長澤身份證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有常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確認其真實性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2)到民政局對結婚證遺失作出書面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備案。
然後要求工作人員在離婚前出具婚姻關係存在證明。 2.結婚證的事情很簡單,但離婚卻很麻煩。
它涉及財產分割、子女的撫養和探視、子女撫養費的支付、一方有過錯時的損害賠償要求以及舉證問題。
如果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則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視為事實婚姻。 >>>More
結婚證遺失的,可以辦理離婚手續,遺失乙份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另乙份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的結婚證均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結婚登記檔案或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More
在事實婚姻的情況下,男女可以通過訴訟解除事實婚姻,並要求法院處理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在同居關係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係,並在同居期間協商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費。 未婚的男女通過同居形成事實上的婚姻或同居關係。 >>>More